保护生态环境法典座谈会发言提纲(二)
法治保障水安全系统推进保护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
马志毅 中国政法大学制度学研究院教授
中国实验室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
专家委员会特别顾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第二编《污染防治》第三分编《水污染防治》与第三编《生态保护》第三章第四节《水资源》在立法定位上彰显了保障国家水安全、永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构建了水资源法治体系的两大维度,增强了我国水资源法治体系的体系化和完整性。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作为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将水资源治理大致归纳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水害防治六大内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有关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规定,立足于我国基本水情、总结各地治水经验,针对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规定了一些概括性制度。《水法》和《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统称水资源立法)等一系列水领域的法律法规构成了比较全面系统、科学合理的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污染的制度体系。我们在不断充实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也应当在学法、用法、执法、司法领域开展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实际工作。
一、深刻认识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意义
水资源立法是推动我国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理解好、落实好、执行好相关法律法规,对全面系统推进水资源利用和水污染防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水资源立法是缓解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的现实需要,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保护水资源既是主动适应我国水资源形势、突破水资源瓶颈制约、保障国家水安全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水资源立法深刻把握我国水资源短缺的基本水情,进一步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缓解水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匹配的矛盾,推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水资源立法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抓手,有利于推动绿色发展。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防治水污染,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抓手,是落实全面节约战略、推动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
(三)水资源立法是为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和重要指引。
水资源立法系统规范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工作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要做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衔接,与其他规范共同形成制度合力,在立法位阶和立法技术层面,注重协调不同层级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和适用。
今后,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的法治观念、推动全民守法。
二、完善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强化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工作的刚性约束
(一)各级政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工作纵向涉及各层级行政单元,横向涉及多个部门,要逐步强化各级政府的管理责任,实现全过程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要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财政保障、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责任,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二)社会主体尤其是市场主体要承担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的具体责任。
工业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用水管网设施单位、公共机构等市场主体应当采取措施,强化自身的注意义务。
首先,政府部门要采取经济激励和创新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措施,构建市场调节机制和技术支撑体系,如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鼓励企业发展节水服务产业、创新节水服务模式,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对节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给予补助等。
其次,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水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法律责任。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对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未按期改造且拒不改正的,对侵占损毁用水计量设施、干扰用水计量、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等行为,给予罚款、限制用水或者吊销取水许可证等处置措施,进一步明确其法律责任。
三、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工作既要贯彻系统性,又要体现针对性
首先,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是对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的整体要求,要贯彻工作的系统性。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与各领域各行业的生产、生活、生态息息相关,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在供水漏损控制、公共建筑节水、园林绿化节水、污水资源化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等各方面建设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注重相关工作的整体推进。
同时,又要推行因地制宜差异化施策,体现针对性。紧盯细分领域、重点区域和短板弱项,提出差异化策略。如水资源短缺地区应当严格控制人造河湖等景观用水,沿海地区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等。有些制度可以只规定原则性要求,给各地保留了一定的立法空间,促使其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施办法。
总之,《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后,要深化推进、精准发力、全面落实其各项要求,促进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工作再上新台阶,取得新进展!
2025年12月29日
(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雷锋精神工作委员会理事张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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