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强律师解读
1. 案件简介: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况…
假设你是A公司的创始人(甲),出于某些商业安排或个人原因,你与好友乙签订了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你实际出资,但将A公司30%的股权登记在乙的名下。多年来,你通过乙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收取分红,相安无事。
突然,你收到法院的通知:因乙对外负有巨额个人债务未能清偿,其债权人丙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现已冻结并拟拍卖登记在乙名下的A公司30%股权,用以清偿乙对丙的债务。你瞬间陷入困境:你才是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投入了真金白银,如今却要为你从未参与的、乙的个人债务“买单”。你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主张自己是实际权利人,要求停止执行,但一审法院很可能依据工商登记的外观,裁定驳回了你的异议。你面临的核心不利点是:内部有效的代持关系,在外部的强制执行程序中似乎苍白无力;你精心设计的商业安排,正成为吞噬你自身财产的通道。
2. 裁判结果与核心争议点
裁判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案外人甲(实际出资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丙有权依据工商登记记载的股权归属,申请对登记在乙(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强制执行。
法院认定要点(被告的“失分点”):
关键证据的采纳与权重:法院虽认可你与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真实有效,但认定该协议仅具有内部效力。在对外关系上,法院优先采信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信息这一公示证据。你的内部协议未能对抗经过公示的登记信息。
法律适用的核心:法院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及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关键在于,法院将法条中的“第三人”范围,解释为并不限缩于与显名股东存在股权交易关系的债权人,而是包括了名义股东的一切债权人,即丙这样的普通债权人亦受保护。
过错与风险分配的认定:法院认为,你作为实际出资人,自主选择隐名持股,此种安排本身就意味着你自愿承受因权利外观与实质权利分离所带来的风险,包括股权被名义股东债权人强制执行的风险。风险分担的天平向信赖登记外观的债权人倾斜,因为债权人无从知晓也无法查询到背后的代持关系。
权利性质的界定:法院在说理中可能指出,你基于代持协议对名义股东享有的请求确认为股东等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而非直接的物权或股权所有权。当它与申请执行人丙对乙享有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相遇时,并不具有优先性。
3. 抗辩策略与法律建议
俞强律师分析指出: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15年商事争议解决经验,代理过600余起案件,尤其擅长为被告(在本案中即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的实际出资人)设计复杂案件的抗辩策略。面对上述不利局面,并非没有反击空间。诉讼策略应从“被动挨打”转为“主动破局”,从多个维度瓦解申请执行人的主张基础。
3.1 策略复盘:如果重来,如何避免?
事前的风险防范远胜于事后的诉讼挣扎。如果重新安排股权代持,应考虑:
协议强化:在《股权代持协议》中增设特别条款,明确约定名义股东对外负债时,有义务立即向债权人披露代持事实,并承诺不以代持股权作为其责任财产。同时,约定高额的违约赔偿责任,以威慑名义股东的不当行为。
及时显名化:如果条件允许,应尽快完成显名程序,即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使权利外观与实质合一,从根本上消灭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也支持,在符合条件时,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的请求应获支持。
证据体系化:不仅保留代持协议,更要系统性地保存所有出资凭证、参与公司决策的记录(如邮件、会议纪要)、收取分红的银行流水等,形成一个能完整、连续证明你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据链,为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做准备。
3.2 诉讼应对:站在被告席上,如何抗辩?
当执行异议之诉已经启动,作为案外人(实际出资人),你的抗辩应围绕以下核心展开:
第一,证据层面:质疑对方“善意”与“信赖”的基础
申请执行人并非“善意第三人”:核心攻击点在于,商事外观主义保护的是基于权利外观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你可以主张:债权人丙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其交易标的并非案涉股权。丙在出借款项时,并非基于对乙持有A公司股权这一特定财产的信赖而作出决策。因此,丙不属于《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旨在保护的、与股权交易相关的“第三人”,没有适用外观主义原则保护其“交易安全”的必要。
申请执行人可能知情:积极调查并搜集证据,试图证明丙在债权债务发生前或执行申请前,已知晓或应当知晓股权代持关系的存在。例如,乙与丙的通讯记录、相关证人证言、丙与A公司的业务往来等。若能证明丙非善意,则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基础将被动摇。
第二,法律层面:限缩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
精准界定“第三人”范围: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高院的相反判例观点,主张对《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第三人”应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即仅限于因信赖登记而与名义股东就该股权发生交易关系的人(如股权受让人、质权人),而不包括所有的一般债权人。强调将普通债权人纳入保护,超出了该法条维护股权交易安全的立法本意。
区分债权与准物权:主张你作为实际出资人,在满足《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代持股权享有的是一种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或准物权,而不仅是对名义股东的合同债权。当这种事实物权与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发生冲突时,应遵循“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基本法理。
第三,事实与逻辑层面:构建对我方有利的叙事
切断因果关系链条:主张丙的债权无法实现,根本原因在于债务人乙自身的偿债能力不足,责任财产有限,与你是否代持股权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因为乙名下恰好登记了你的财产,就将乙偿债不能的风险转嫁给你。
强调风险分配的公平性:虽然你选择了隐名,但债权人丙在从事借贷等交易时,本就有义务评估交易对手(乙)的整体资信状况,而非仅依赖于某一项登记财产。将无法预见的代持风险完全分配给毫不知情的实际出资人,而免除债权人在放债时本应尽到的审慎注意义务,有失公平。
3.3 实战建议:读者可立即采取的步骤
如果你正面临或担心面临类似情况,请按以下步骤行动:
第一步:全面证据审计与固定。立即梳理并封存:①《股权代持协议》原件;②所有出资汇款凭证;③历年分红收取记录;④你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所有证据(签署的文件、邮件、微信记录等);⑤证明申请执行人丙可能知晓代持关系的任何线索。
第二步:评估“显名化”的可行性与紧迫性。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判断你目前是否符合显名条件(如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若能操作,显名是釜底抽薪的终极解决方案。
第三步:在诉讼中精准发力。如果已进入执行异议之诉,与律师共同制定策略,将答辩和举证重点放在 “证明申请执行人债权与股权无关” 和 “质疑其信赖的善意基础” 上,而非单纯强调代持协议有效。
第四步:考虑另案追偿。无论本案结果如何,你因名义股东乙的债务问题导致股权受损,均可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乙提起违约或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将损失最终向责任人追索。
4. 律师团队展示
我们专注于为身处复杂商事纠纷的客户,提供精准、有力的抗辩与整体解决方案,最大化维护您的商业利益。我们的服务领域涵盖:公司股权纠纷(含代持、转让、回购、对赌)、重大合同争议、金融资管诉讼、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维权与抗辩、商事犯罪辩护,以及与之相关的执行异议、再审、申诉程序。
风险提示:每个案件均有其特殊性,上述分析基于脱敏案例及司法观点分歧,仅为策略思路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在面临具体诉讼时,建议结合全案证据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股权代持与执行困扰,需要专业的抗辩策略分析与支持,可以通过公众号‘律师俞强’留言咨询,或访问君澜律所官网获取联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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