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未获批去奔丧,算不算“擅自离岗”?法治日报2月8日披露了一份民事判决书,引起关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3民终942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
2023年4月8日,乔某入职某养老中心,岗位为厨师。
同年8月19日,乔某亲哥哥病危,乔某在微信上向某养老中心后厨经理高某请假15天,高某表示批不了这么长时间的假,后乔某表示可以申请不带薪的假期。
8月20日晚,乔某哥哥去世,乔某向高某发微信称“高经理,我原来是想明天再干一天的,现在看来不及啦,今晚上就回去了,准备明早坐火车走,所以向你请假。”8月25日下午,乔某再次向高某发微信称,“高经理,我现在正在回京的路上,明天上班”,高某回复称,“下周一找我,写辞职信,明天不用进公司。”
8月28日,某养老中心向乔某发送辞退信,载明:“乔某8月21日在未告知病危人员与乔某的亲属关系、未出具医疗卫生部门诊断结果、公司未做好相应工作安排且未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至8月25日。公司综合上述因素经研究决定予以辞退乔某。”
乔某认为某养老中心构成违法解除,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某养老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某养老中心辩称,丧假主要适用于直系亲属,乔某哥哥去世请假不在法定范围之内,且乔某未经同意请假,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惩戒措施,将使劳动者丧失现有的工作,故须综合用人单位的业务性质、劳动者违纪情形以及给单位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适用其他惩戒措施的行为等方面对解除行为的合理性予以审查。乔某亲哥哥病危去世,向单位提出请不带薪的事假,用人单位不予准假,事后以劳动者擅自离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径行解雇,有违公序良俗,在不存在其他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前提下,某养老中心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北京三中院对本案终审后判决某养老中心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乔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余元。
本案承办法官程惠炳表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不仅要明辨是非、定分止争,更要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平衡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解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惩戒措施,关乎劳动者的生存权益与职业发展,用人单位行使该项权利必须审慎而为,不能脱离“善意、宽容、合理”的基本原则,更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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