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南充市仪陇县应急管理局公布一起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典型案例,该案被告人潘某春、杨某谷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6个月。
据了解,2024年4月28日,仪陇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在仪陇县马鞍镇铁山村一闲置民房内,有不法分子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接到群众举报后,仪陇县应急管理局立即会同仪陇县公安局和当地政府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进行执法检查。
经执法人员现场查勘,发现该闲置民房内随意堆放大量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以及生产工具,现场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且还从江西招募烟花爆竹生产工人在此生产烟花爆竹制品。
此外,执法人员还在该窝点附近300米处另一闲置民房内发现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化工原材料和内外包装箱等物品,堆放这些具有爆炸危险性药品的民房与高铁站相邻,安全隐患突出,安全风险较大。
经查验,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查扣了各类烟花爆竹产品共计175930枚,折算后共计含药量为296千克,另有高氯酸钾、硫磺、铝镁合金粉、珍珠岩粉、封口剂等原材料561袋等,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已涉嫌犯罪,仪陇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行刑衔接”要求,将此案移交至仪陇县公安局侦办。仪陇县公安局侦办终结后,将案件材料和相关证据移交至仪陇县人民检察院,仪陇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仪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潘某春、杨某谷提起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1日二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潘某春、杨某谷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爆炸物烟火,其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依法对原审被告人潘某春、杨某谷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6个月的终审判决。
来源 | 四川应急、南充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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