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我代理了串通投标罪案件,一个深刻的体会是:许多当事人坠入刑事风险,并非始于恶意,而是困于所谓的“行业潜规则”。当这些模糊地带的“惯例”与清晰的刑事红线发生碰撞,结果往往是个人和家庭的难以承受之重。去年深秋,我代理的L总一案便是如此。他是一家民营企业的掌舵人,因卷入一起市属国企的设备采购项目,被控串通投标,涉案金额不小。
家属找到我时,声音里满是惶恐——他们听说,这类案子,又是国企背景,一旦坐实,判实刑几乎是板上钉钉。压力,从一开始就沉甸甸地压在了肩头。但多年的经验告诉我,刑事案件从来不是非黑即白,尤其在证据链条看似坚固时,辩护的精髓往往在于对“情节”的深度挖掘与重构。最终,我们为L总争取到了缓刑。这个过程,与其说是对抗,不如说是一场为他在法律刚性框架内,寻找最优出口的精密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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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素描与困局:穿透表面证据的审视
卷宗里的故事看起来并不复杂:国企X公司公开招标,三家投标方在技术文件的非核心部分出现雷同,报价呈现某种微妙差异,最终L总的公司中标。公诉机关据此勾勒出一幅“围标”图景。初次阅卷,那些通讯记录、格式异常的投标文件,确实构成了不小的挑战。直接做无罪辩护?在现有证据面前,风险极高,且可能引发法庭的抵触。我面临的第一个现实问题是:在“行刑衔接”政策背景下,如何避免当事人承受了刑事惩罚后,再被行政处罚“补上一刀”,导致企业经营彻底停摆?更深层的难点在于,如何在行为轮廓被大致认定的前提下,通过辩护,将案件的性质从“恶劣的破坏市场秩序”,向“情节轻微、危害有限”的方向进行扭转?这要求我们的辩护必须像手术刀一样精准。
以“情节”为支点,构建多维防线
我决定采取一种“承认为表,辩护为里”的策略。核心不是全盘否认,而是进行一场“责任再定义”和“危害性再评估”。我们的全部工作,都围绕构建一个立体化的从宽情节体系展开。
第一步:夯实事实基础,将“无实害”作为突破口。
我们承认项目接洽中存在不合规的沟通,但立刻将法庭的注意力引向行为的“结果”。我们团队花了大量时间,搜集了项目竣工后的全部验收报告、用户单位的长期使用反馈,甚至找到了同类产品的市场评价进行对比。证据清晰地显示,L总公司提供的设备完全达标,运行稳定,甚至在某些指标上超越了招标要求,该项目已安全运行数年,国企X公司未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在法庭上,我着重强调:“刑法设立此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平竞争秩序和招标方利益。当后者毫发无伤时,前者的受损程度也应当被客观、克制的评价。”这步棋,旨在从根本上松动控方关于“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指控基调。
第二步:解析行为动机,实现责任主体的“软分割”。
公诉意见将L总个人置于主犯位置。我们则深入剖析了行为的源头——这更像是一场由“公司生存焦虑”驱动的集体决策。所有磋商,目标都是为了拿下项目,维持公司运营和员工生计,获利最终流向了公司账户,而非个人腰包。我向法庭陈述:“区分是为单位利益‘踩线’还是为个人私欲‘犯罪’,对于评价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至关重要。L总的行为动机,更贴近前者,其个人可谴责性应区别于那些将招标视为猎场的职业串标者。”这为我们后续论证其并非作用最关键的主犯,以及适用缓刑的人身危险性评估,埋下了伏笔。
第三步:主动编织从宽情节网络,化被动为主动。
我们深知,仅仅提出论点是不够的,必须用扎实的材料将其“包裹”起来。我们指导L总在庭审中展现出诚恳而非表演式的悔意,并提前准备了愿意缴纳高额罚金的承诺。更重要的是,我们制作了一份长达数十页的《量刑情节调查报告》,将“未造成实际损失”、“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主动配合调查”、“愿意接受并履行行政处罚”等散落的酌定情节,与“认罪认罚”这一法定情节有机结合,编织成一个逻辑严密、证据支撑的叙事网络。我特别向法庭指出:“刑罚的目的在于惩罚与预防。本案中,刑事追诉本身已形成强大震慑,判处罚金已体现财产惩罚。若再科以实刑,可能导致惩罚过度,与企业存续、家庭稳定所代表的更大社会利益产生不必要的冲突。适用缓刑,正是刑罚谦抑性和比例原则的体现。”
第四步:在程序与专业领域制造“合理怀疑”。
对于一份关键证言笔录中存在的询问地点、时间记录矛盾,我们果断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此举虽未直接推翻证据,但成功地向法庭揭示了控方证据并非无懈可击,为我们的整体辩护争取了更多空间。同时,我们就技术文件雷同的问题,引入了独立的行业专家咨询意见。专家从行业通行做法和技术标准本身存在局限性的角度进行了解释,有效淡化了“雷同”与“恶意串通”之间的必然联系,进一步削弱了指控的绝对性。
法庭上的较量:从法条辩论到价值共鸣
庭审的核心战场,始终围绕“量刑”展开。我们没有陷入对“是否构成犯罪”的缠斗,而是将辩论提升到一个更广阔的层面。我向合议庭陈述:“法官,本案呈现的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事实,更是一个在特定市场环境下民营企业家的生存侧影。他的行为越过了法律边界,理应受罚;但他行为的动机、造成的客观结果、以及事后的彻底悔悟,也同样值得司法在裁量时给予充分的怜悯与权衡。”我援引的,不仅是刑法条文,还有中央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政策精神,试图将个案辩护融入更大的司法价值取向之中。
判决结果令人欣慰。法院认定L总构成串通投标罪,但全面采纳了我们关于从宽情节的辩护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综合考虑其系初犯、认罪认罚、未造成实际损失、犯罪出于单位经营需要、悔罪态度诚恳等因素,认定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宣判那一刻,L总与家属眼中的如释重负,让我再次深刻感受到这份工作的重量——我们守护的,不止是法律条文下的权利,更是具体的人生与未来。
案件总结
回顾此案,其意义不在于创造了无罪判决的奇迹,而在于展示了在刑事辩护的“逆境”中,如何通过极致的专业化作业,为客户寻得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最佳结局。它印证了一个道理:最有效的辩护,有时并非最激烈的对抗,而是最精准的“构建”与“沟通”。律师需要像一位严谨的工程师,利用事实的砖石和法律的水泥,为客户搭建一座通往从宽处理的桥梁;也需要像一位敏锐的翻译,将当事人的困境与悔悟,转化为法庭能够理解并采纳的法律语言和情理共鸣。
对于深陷类似案件的当事人而言,寻找一位不仅精通法律技术,更能深刻理解商业逻辑、司法政策与人情世故的律师,或许是风暴中最重要的一步。每一个缓刑判决的背后,都是一场对法律深度、辩护智慧与司法人性的综合考验。
关键词
串通投标罪;国企招标串标;围标辩护;
情节辩护;量刑辩护;缓刑辩护;
串通投标罪成功案例;串标罪缓刑;资深刑事律师;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刑事辩护界在串通投标罪领域,尤其是涉国企、市政工程等大型项目招投标刑事风险化解的领军人物。其执业生涯深耕于重大、复杂商业刑事案件的辩护,尤为擅长在证据基础已形成的“逆境”中,通过构建精密的“立体化情节辩护”体系,为客户争取免于羁押、缓刑乃至不起诉的最优结果。
林律师的辩护哲学,超越了单纯的证据对抗,专注于对案件“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可谴责性”的深度重构。他善于从纷繁的商业事实中,精准剥离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动机、后果、地位等核心情节,并将其置于刑事政策与司法价值的宏观视野下进行论证,从而在量刑环节赢得决定性空间。本文所详述的通过系统性情节辩护,在国企串标案中成功为当事人赢得缓刑的经典案例,正是其这一辩护理念与精湛技艺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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