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法院是否重新指定举证、答辩期限,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若新增诉请基于新事实、新证据,原则上应为被告指定新的举证和答辩期限,保障其辩论权;若仅在既有证据基础上对诉请作进一步明确或扩充,未涉及新事实、新证据,则并非必须重新指定期限。
现行有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争议焦点
原告在庭审中提高损害赔偿数额且未提交新证据,法院未重新指定举证、答辩期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裁判意见
本案中,原告在原审庭审中将损害赔偿数额从10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未提供新证据,仅对赔偿计算方法作出新的阐明。法院认为,该行为并非典型的增加诉讼请求情形,无需重新指定举证和答辩期限。同时,原审法院已让被告就提高后的赔偿数额计算发表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的辩论权。结合现行证据规定,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举证期限,本案中原告的诉请调整未涉及新事实新证据,未破坏程序公平,原审法院的处理无明显不当,故驳回被告的上诉主张。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认定标准及举证、答辩期限的适用规则,厘清了“单纯调整赔偿数额”与“实质性增加诉讼请求”的区别。既防止当事人借简单调整诉请拖延诉讼,又保障了被告的基本辩论权利,平衡了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同时为司法实践提供裁判指引,法院处理此类问题时,需以是否涉及新事实、新证据为核心判断,而非机械适用举证期限重新指定规则。
法律评析
本案的裁判逻辑,是对民事诉讼程序公平与效率平衡原则的精准适用。民事诉讼中,举证和答辩期限的设置旨在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被告有权对原告的诉请进行充分准备和抗辩,但若原告仅在原有证据基础上调整赔偿数额,未引入新的案件事实,此时重新指定期限则会造成诉讼资源浪费,降低审理效率,法院的处理契合程序设置的初衷。
从法律适用角度,现行证据规定虽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为新增诉请重新确定举证期限,但并未作一刀切的要求,这赋予了法院合理的自由裁量权。本案中法院结合诉请调整的性质、是否提供新证据等因素作出判断,是对法律条文的灵活理解与适用,体现了司法裁判的灵活性与客观性,也明确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边界,即需以保障当事人辩论权为前提。
从司法实践层面,本案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标准。实践中原告调整赔偿数额的情形较为常见,区分是否涉及新事实、新证据,是判断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答辩期限的关键。该裁判结果能够引导当事人规范行使诉讼权利,避免借诉请调整恶意拖延诉讼,同时也让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有明确的参考依据,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提升民事诉讼的整体效率。
案件索引
(2019)最高法知民终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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