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潘雪冬,男,汉族,1968年12月31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城县麦市镇陈段村四组,身份证号422324196812317236。在此,我公开实名举报湖北通城县人民法院法官蒋昊,其在审理(2025)鄂1222民初3857号、(2025)鄂1222民初1757号,我与通城县平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诉讼中,身为承办法官、审判长,竟联合合议庭其他成员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系统性实施枉法裁判、操纵诉讼程序、破坏证据规则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恳请上级党委政府、人大、政法委、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立即介入彻查,以维护司法公正与我的合法权益!
在上述系列案件中,案件核心争议涉及数亿元资金往来的真实性,必须通过完整证据调取、司法会计鉴定才能查清客观事实,但蒋昊作为主审法官,全程刻意设置层层障碍,故意阻碍案件关键事实查明,公然破坏法定证据规则。我先后于2025年3月10日、5月15日、7月20日三次提交书面调查取证申请,加上当庭、口头申请累计达6次,申请法院调取由原告通城县平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掌控的完整银行流水、会计凭证等核心鉴定检材,这是法律明确赋予法院的调查取证义务,可蒋昊始终以“证据是否必要由合议庭认定”等模糊理由全部拒绝,故意制造事实查证障碍,主观恶意极其明显。
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蒋昊公然违法剥夺我的诉讼权利,架空法定质证程序:2025年7月2日证据交换时,他强行支持原告“只准当庭查阅、不准复制拍照”的无理要求,无视我提出的数亿元资金需专业审计核对的合理诉求,还要求我以“商业秘密”为由签订保密协议,实则掩盖原告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证据;后续2025年8月5日质证时,合议庭口头同意我复制部分证据,却私下通知鉴定机构不得提供鉴定检材查阅,这些前后矛盾、刻意刁难行为,让我根本无法对核心证据进行有效核对与质证。同时,在已生效的(2025)鄂1222民初1757号判决中,蒋昊主导的合议庭故意采信重大瑕疵证据,对关键借款协议、收条不组织原件质证,直接用复印件定案,对我提交的24页项目投资结算、资金流向等关键证据断章取义仅保留3页,使证据在案卷中成了无效卷,对对被诉方潘某某非股东却私自转走340万元等关键事实,在判决中只字未提,且对我方提交的答疑申请书未作任何回应,严重违反证据裁判规则。
蒋昊还恶意操纵司法鉴定、审判全流程,程序违法触目惊心。他通过拒绝调取完整检材、默许原告仅提供部分凭证、阻碍我方参与鉴定监督、检材不全时强令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这“四步法”,彻底架空司法鉴定程序,导致鉴定意见完全脱离客观事实;我于2025年5月20日书面申请追加平安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等必要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并提交被诉方潘某某大额转账等具体线索,蒋昊所在合议庭未听证、未出具书面裁定,仅口头驳回,人为割裂数亿元资金往来的完整事实链;法律适用上,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及现行司法解释,蒋昊却故意适用已废止的旧司法解释,典型的“结果导向型”枉法裁判,导致案件定性出现根本性偏差。
在(2025)鄂1222民初3857号案件审理中,蒋昊的违法行为更是肆无忌惮:该案从应诉通知、传票到司法鉴定委托函,均明确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可2026年1月22日开庭当天,蒋昊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未提前告知原、被告双方,当庭擅自将案由变更为“合伙合同纠纷”,直接改变案件性质、举证责任与法律适用,让我完全措手不及,实质剥夺我的辩论权利。我开庭前已提交回避申请书,蒋昊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未出具文书便径行驳回,庭审中我再次申请回避,仍被无故拒绝,明显偏袒原告方。此外,庭审中存在同一代理人特别代理身份冲突、原告代理人余某某代理资格存疑、我方询问鉴定专业问题,被原告无故打断且蒋昊裁定“反对有效”、法院委托鉴定性质与实际审计不符等多项程序违法,蒋昊均刻意纵容、违规裁定,庭审程序完全失范。
在长达三个年头的审理过程中,蒋昊与合议庭相关成员作出高度一致的违法决定,协同实施枉法行为:三次合议庭均拒绝我的合法调查取证申请,共同支持禁止复制证据的违法决定;法院2025年9月19日调取的农商银行流水,拖延至10月21日才转交鉴定机构,且流水无银行印章、被人为筛选篡改,却被作为鉴定依据;法院还以内部帐户为由,掩盖平安房地产账户1700万元无依据转出的事实,在我申请调取账户资料后,故意拖延、不完整移交检材,种种协同违法行为足以证明,蒋昊等人已形成共同枉法的主观故意。
蒋昊等人的上述行为,已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不仅导致我面临巨额财产损失,造成(2025)鄂1222民初1757号案件错误生效判决,更严重践踏法律尊严、破坏司法公信力,完全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且“情节严重”的刑事立案标准。
我在此郑重承诺,本次举报内容全部属实,所有书面申请、庭审记录、鉴定材料、法律文书等证据均完整留存,愿意配合一切调查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强烈恳请上级各有关组织、单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蒋昊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行为迅速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立即纠正本案所有违法程序,中止不公正不公平的审理,将案件移送至其他异地法院审理;同时恳请媒体与全社会共同监督,坚决守护司法公正这道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严查个别人为的司法腐败,还我一个民营企业的公道!
实名举报人:湖北省通城县麦市镇陈段村四组 潘雪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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