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信网 责编:李源菁 2026-02-09 10: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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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漫画(来源:信号新闻)
信网·信号新闻2月9日讯 近日,贵阳市民杨先生向信号新闻(0532-80889431)反映,2023年他办理车贷时被拒,原因是他名下有12笔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商银行”)的贷款,有的已经逾期,而杨先生对此并不知情。之后他找网商银行讨说法,仅获退1.2万余元本金;贷款产生的1700余元利息,网商银行拒绝返还。让杨先生不满的是,这些贷款是谁办的?怎么办出来的?资金流向何方?这些关键问题,网商银行至今未给出明确的答复。
贷款发现征信有问题 名下多了12笔“网商贷”
2023年9月,杨先生申请车贷未能成功,原因是名下有网商银行的贷款逾期记录。杨先生告诉信号新闻,他从未在这家银行贷过款,对这些贷款毫不知情。个人征信报告显示,他被发放了12笔“网商贷”。最早一笔发生在2015年12月,12笔贷款累计金额近3万元,有的已逾期。
“我从没下载过网商银行App,也没(与网商银行)签过任何合同,甚至没收到过一条催收短信。”杨先生称,这些贷款记录“藏”在支付宝的“网商银行”小程序里,不主动查询根本无法发现。他翻看自己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后发现,账户里一有钱,就会被自动划扣,用以偿还这些来路不明的贷款。截至2023年,他的银行卡账户累计被扣款50多次。
写了两份承诺书 仍有利息要不回
杨先生称,发现自己“被贷款”后,他多次与网商银行沟通此事。据杨先生讲述,银行方面确认这12笔贷款并非杨先生所贷,但对于贷款实际申请人的身份始终未给出明确答复,只同意向杨先生退还12361.44元的“本金”。
杨先生提供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23年9月14日的承诺函。该承诺函手写列出了12笔“网商贷”编号和具体放款金额,被盗用/冒用的支付宝账号户名和网商银行账号等。杨先生称,该承诺函是他按照网商银行的要求手写的,文本也由网商银行提供。承诺函还有“本人承诺:停止向本人催收,和/或退还本人资金损失后:本人与贵司不存在任何相关争议,不应以任何方式或任何理由就该事件向债权人/当事主体索取赔偿,补偿或主张任何其他权利”等内容。
杨先生还提供了一份12361.44元的付款截图,付款方是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款时间是2023年9月27日,时间在杨先生签署的承诺函落款日期之后。杨先生称,网商银行退款后,这12笔贷款在他的个人征信报告中看不到了,网商银行还协助他修复了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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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商银行退款记录。(来源:受访者)
本以为事情到此结束,可2025年,杨先生在详细核对过往账单时又发现了问题:“我大概算了一下,我实际被扣款的金额超过了当初网商银行转给我的12000余元。”杨先生说,他发现有的钱是通过银行卡划扣的,有的钱是从支付宝余额划扣的,因为时间太久,账目已很难统计清楚,他粗略算出的金额大约15000元。
杨先生将此事向有关部门反映后,网商银行客服给他打来了电话。“客服告诉我当时还被扣了1738元贷款利息,让我提供收款账号,说后续会将该笔利息退还,并让我手写一份《和解撤诉承诺函》发给他们。” 杨先生说。
而第二次作出“不维权承诺”后,杨先生并未如愿得到全额利息返还。杨先生介绍说,网商银行分两次向其账户打款,总额只有660元,称该款项为“心意金”;而对于1738元的利息,网商银行拒绝返还。
承诺函条款限制用户投诉 网商银行未回应
信号新闻在杨先生手写签署的《和解撤诉承诺函》中看到,承诺人(杨先生)要撤回对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的所有信访(如有)、投诉(如有)、诉讼(如有),也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就本次已达成和解的纠纷事项向任何相关监管部门进行信访、投诉、诉讼,同时需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并通过小红书、抖音、微信、微博、贴吧等任何途径泄露本承诺书及所涉事件的部分或全部,不发表对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不当言论”。《和解撤诉承诺函》还明确指出,若杨先生违反这些承诺,网商银行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他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鉴于网商银行方面并未如约退回利息,杨先生近期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商银行返还上述利息并赔偿维权产生的通信费、交通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共计2万元。但法院以 “本案无法看出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为由未予立案,并建议其与银行沟通或向监管部门投诉。杨先生认为,未立案的原因可能是银行向法院提交了其此前签署的《和解撤诉承诺函》,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已达成和解,导致其丧失诉权。但他并不认可法院的这一做法,杨先生认为,从法律层面看,法院以 “无法看出侵权行为” 不予立案的理由,混淆了立案形式审查与实体审理的边界,违反立案登记制 “有案必立” 的原则。杨先生说:“即便存在承诺函,若银行未履行退款义务,我仍有权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法院应立案后再审查承诺函效力及银行是否违约。”
更让杨先生无法接受的是,从发现冒名贷款至今,网商银行始终未正面回应核心问题:究竟是谁利用他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贷款?贷款是怎么办出来的?贷款资金最终流向了哪里?“我一直要求银行出具书面说明,明确贷款操作主体,但他们始终回避,甚至贷款的相关记录已被删除,我本人什么都查不到了。”
为核实此事,2026年2月2日和2月3日,信号新闻两次致电网商银行客服热线。工作人员均表示,因需保护账户隐私,非本人无法查询账户相关记录,之后将有专门的公关部门负责接待采访需求。接线人员还表示,“网商贷”均为线上办理,可通过支付宝“网商贷”小程序或网商银行App操作。贷款时会通过密码校验、指纹校验、人脸识别等多种方式组合进行身份核实;贷款时并非必须本人签字,具体校验方式以贷款时系统弹出的要求为准。
对于“消费者遭遇冒名贷款”的问题,客服称,如消费者遇到该问题,可致电官方客服热线咨询,银行会根据情况要求消费者上传相关凭证进行证明。
截至发稿前,信号新闻尚未收到网商银行公关部门的任何回应。
2月4日,信号新闻致电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不了解情况,建议投诉人拨打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热线12378投诉。此后信号新闻拨打12378反馈,接线人员记录相关情况后,表示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投诉转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予以回复。截至发稿,信号新闻暂未收到任何回应。
律师:若属实 1738元利息可要求返还
企查查平台信息显示,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8日,董事长为金晓龙。该银行采用纯线上运营模式,不设线下网点,通过移动端为小微经营者提供金融服务。据悉,网商银行与支付宝同属蚂蚁集团,蚂蚁集团是网商银行的第一大股东(持股30%),“网商贷”等核心产品也主要依托支付宝平台进行推广和用户转化。
值得关注的是,信网此前报道显示,2025年11月,网商银行因贷款“三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不到位、催收外包管理不力等问题,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处以105万元罚款。监管部门指出,该行在贷前调查中未能有效核实借款人真实身份与意愿,贷时审查对资金用途把控不严,贷后检查也未及时发现异常。
针对本案,信号新闻律师专家库成员、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的仪佳祺律师认为,杨先生与网商银行的争议要聚焦于银行的办贷审核义务。根据《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银行对个人贷款负有核实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价的法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贷款背景等。若杨先生所述非本人操作的情况属实,银行在2015年的贷款调查中未能有效识别贷款人身份,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需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征信及资金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若银行被认定存在过错,1738元利息作为不当得利通常可要求返还,而贷款人征信受损导致的间接损失及维权支出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
对杨先生而言,可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投诉,推动银行进一步核查资金流向;也可尝试通过公安机关介入追查冒名贷款的实际操作人,以期取得相应有利证据。
至于双方此前签署的《承诺函》及《和解撤诉承诺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结合签署背景综合判断。仪律师还提醒,杨先生提供的两份承诺函均为单方签署,无银行签章确认,仅靠承诺函本身无法直接作为银行违规放贷的直接证据,但结合银行退款流水、征信修复记录及客服沟通记录,已能佐证冒名贷款事实。需注意的是,银行此前退还的1.2万余元系杨先生被自动划扣的自有资金,属法定不当得利返还,即便承诺函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银行也无权追索该笔款项;仅若承诺函被认定有效且杨先生存在违约,才可能涉及责任承担。(顾青青 徐基峰)
[来源:信网 编辑:李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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