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
现代生活中,电子转账普及后,误转款项的情形频发,更棘手的是:不少人误将款项转入已被法院冻结的账户(多为被执行人账户),钱款瞬间被冻结无法追回。
那么,误转款至被冻结账户,提执行异议还是只能另诉不当得利?
最高院在《河南省金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玉荣及第三人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明确:
一、案外人所有的款项误划至被执行人账户的,误划款项的行为因缺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案外人就该款项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二、款项系通过银行账户划至被执行账户,且进入被执行人账户后即被人民法院冻结并划至人民法院执行账户,被执行人既未实际占有该款项,亦未获得作为“特殊种类物”的相应货币,该误划款项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旨在保护案外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在查明案涉款项实体权益属案外人的情况下,应直接判决停止对案涉款项的执行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无须通过另一个不当得利之诉解决纠纷。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二审判决认定金博公司就案涉4244670.06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判决不得执行上述款项,该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本案中,刘玉荣主张货币属于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其性质和职能决定货币的所有权不得与对货币的占有相分离,即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且该原则并无例外,不适用《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此其认为金博公司只能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相关规定另案主张权益,二审判决在本案中排除适用上述原则,实质上适用《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本案属适用法律错误。该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虽然货币属特殊种类物,在一般情况下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但本案中金博公司向元恒公司误转4244670.06元,系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实现,并非以交付作为“物”的货币实现,元恒公司事实上并未从金博公司处获得与案涉4244670.06元相等价的货币;且如前所述,案涉款项因被榆林中院冻结账户并直接扣划至执行账户,元恒公司并未实际占有、控制或支配上述款项。因而,本案中并不存在刘玉荣所主张的作为“特殊种类物”的货币,且元恒公司亦并未占有案涉款项,故不具备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的基础条件,二审法院未适用该原则处理本案并无不当。
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旨在保护案外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在已经查明案涉款项的实体权益属案外人金博公司的情况下,直接判决停止对案涉款项的执行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该处理方式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如仍要求案外人再通过另一个不当得利之诉寻求救济,除了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之外,并不能产生更为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亦不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初衷。因此,刘玉荣关于应由金博公司另案诉讼主张其权益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误转款至被冻结账户,应分情形选择救济路径——款项可明确区分、未被混同且能证明误转事实的,可先提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或款项无法区分、已混同的,才需要另诉不当得利维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