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二条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及定性依据材料应当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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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条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60号,2020年修订)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的案卷材料真实性保障规范,与第二百六十条(“一案一卷”与移交保管)、第二百六十一条(案卷内容清单)共同构成“案卷管理”的完整规则体系。该条文通过“明确材料质量要求+禁止性规定”,确保行政案件法律文书及定性依据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是执法规范化与法律责任追溯的底线要求。以下结合立法原意、内涵解析、法律衔接与实践意义展开说明:
一、条文定位:案卷材料的“质量底线”
第二百六十二条位于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紧邻第二百六十一条“案卷内容清单”),是对案卷材料“质”的要求,功能定位如下:
- 性质程序性材料规范(明确“法律文书及定性依据材料必须齐全完整,禁止损毁伪造”);
- 作用
- 对内:统一全国公安机关的案卷材料质量标准,杜绝“材料缺失、篡改伪造”等执法不规范行为;
- 对外:通过“真实性保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确保处罚依据的材料未被篡改),提升执法公信力;
- 法律衔接:直接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妥善保管案卷”)、《公安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公通字〔2001〕56号)第二十条(“档案不得损毁、伪造”),与第二百六十条(案卷移交)、第二百六十一条(案卷内容)形成“内容—质量—保管”的逻辑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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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核心内容为“法律文书及定性依据材料应当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需拆解为“正面要求”与“禁止性规定”两个层次理解:
(一)正面要求:“齐全完整”的标准
“齐全完整”指案卷中的法律文书及定性依据材料必须全面、无遗漏,且保持原始状态,具体包括:
1. “法律文书”的范围
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制作的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
- 程序启动类: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
- 调查取证类: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
- 处理决定类: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
- 执行类:罚款收据、拘留执行回执、强制措施解除通知书;
- 终结类:结案报告书、终止调查决定书、案卷移交清单。
指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情节轻重及法律适用依据的核心材料,是案件定性的基础,包括:
- 证据类: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 法律依据类:适用的法律条文(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条款)、裁量基准(如《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
- 事实认定类: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申辩、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用于确认违法事实的细节)。
- “齐全”不缺项(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当事人签字、送达回证;证据类材料必须有收集人、制作人签名);
- “完整”不破损、不涂改(如询问笔录的原始页面不得撕毁,修改处需当事人捺印确认);
- “原始性”保留材料的最初状态(如电子数据需保存原始载体,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不得损毁、伪造”是刚性禁止,违反者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损毁”的认定与后果
- 认定:故意或过失导致材料物理损坏、灭失(如案卷被水浸、撕页、丢失关键证据);
- 后果
- 行政责任: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 民事责任:若因损毁导致当事人无法维权(如关键证据丢失致败诉),公安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
- 刑事责任:若损毁材料掩盖犯罪(如销毁毒品案证据),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认定虚构、篡改材料内容(如伪造当事人签字的笔录、编造不存在的违法事实);
- 后果
- 行政责任: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刑事责任:若伪造材料构成伪证罪(如《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滥用职权罪(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需承担刑责;
- 程序后果:含伪造材料的案卷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相关行政行为可能被撤销(如行政复议或诉讼中认定“主要证据不足”)。
第二百六十二条作为“材料质量保障”,与前文案卷内容(第二百六十一条)、案卷管理(第二百六十条)、办案程序(调查、处理、执行)无缝衔接:
1. 与“案卷内容清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衔接
第二百六十一条列举了案卷“四类必备内容”(受案记录、证据、决定文书、其他文书),第二百六十二条进一步要求“这些内容必须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是“内容范围”与“内容质量”的双重规范。例如:案卷中的“证据材料”(内容二)不仅要包含,还必须完整无缺、未被伪造。
2. 与“案卷移交保管”(第二百六十条)的衔接
第二百六十条要求“一案一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第二百六十二条明确“移交的案卷材料必须真实完整”,避免“带病移交”(如将损毁的案卷移交档案室)。
3. 与“办案程序”的衔接
- 调查阶段:收集证据时需确保“定性依据材料”完整(如现场笔录需记录所有关键细节,不得遗漏);
- 处理阶段:制作法律文书时需“齐全”(如处罚决定书需载明事实、依据、救济途径,缺一不可);
- 执行阶段:执行文书(如罚款收据)需“完整”保存,作为“处理决定已执行”的证明。
第二百六十二条通过“明确质量要求+禁止性规定”,解决了行政案件办理中的两大核心问题:
1. 杜绝“材料造假”与“执法腐败”
实践中曾存在“伪造笔录、销毁不利证据”等问题,本条“不得伪造、损毁”的禁止性规定,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可倒逼民警规范执法(如如实记录当事人申辩,不篡改证据)。
2. 保障“案件可追溯”与“责任可认定”
“齐全完整”的材料是案件复查、行政复议、诉讼的核心依据。例如:当事人申请复议时,复议机关需调阅卷宗核查“处罚决定是否基于完整证据”,若材料缺失或伪造,复议机关可撤销原决定。
五、实践中的注意事项(一)“齐全完整”的动态管理
- 办案中:每形成一份文书或证据,需即时入卷(如询问笔录制作后立即归入案卷,避免散落);
- 结案后:移交档案部门前,需对照第二百六十一条“四类内容”自查(如检查是否有受案登记表、证据清单、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确保无遗漏。
- 技术防范:推行电子案卷(扫描原件存档),与纸质案卷同步更新,防止纸质材料损毁;
- 制度防范:建立案卷评查机制(上级机关定期检查案卷质量),对“材料缺失、篡改”问题通报批评;
- 查处程序:发现损毁、伪造线索后,需立即封存案卷,由法制部门调查核实,依纪依法追责。
若案卷材料“损毁、伪造”导致关键证据缺失或失真,公安机关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处罚”)撤销案件或终止调查,避免“带病处罚”。
六、总结:第二百六十二条是“案卷质量的‘生命线’”
该条文通过“明确质量要求+禁止性规定”的规则设计,为行政案卷材料设置了“不可触碰的底线”:
- 核心要求:法律文书及定性依据材料必须齐全(不缺项)、完整(无破损)、真实(不伪造、不损毁)
- 实践指向:从“材料随意堆放”转向“质量严格管控”,从“忽视材料真实性”转向“全程留痕、责任可溯”,从“执法随意性”转向“规范严谨
- 目标价值:让行政案卷成为“执法公正的载体责任认定的铁证历史真实的记录”,实现“规范执法”与“法律权威”的统一。
关联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证据不足不得处罚)、第四十七条(案卷保存);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伪造证据责任)、第二百六十条(案卷移交)、第二百六十一条(案卷内容);
- 《公安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公通字〔2001〕56号)第二十条(档案不得损毁伪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第三百零七条(帮助毁灭证据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结论:您提供的第二百六十二条完全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60号)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的原文,是行政案卷材料质量保障的权威规范,与前文条文(尤其是第二百六十条、二百六十一条)共同构成“案卷管理”的完整规则,确保案件办理“材料真实、内容完整、责任可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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