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时事新闻网辽宁编辑部副主任张添强)动迁34年后才拿到新房的产权证
市民于师傅今年77岁,34年前的一场动迁,让他等了半辈子才拿到新房的产权证。
1992年1月23日,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发通告,依照大房局发(1992)号文件批准,大连市人民政府因香炉礁人民市场改造及疏港路建设项目,对于师傅家居住的老房子进行动迁,公告明确,拆迁时间为1992年1月25日至3月10日,回迁安置期限不得超过1994年2月30日。
于师傅与母亲同住时遭遇动迁,分户后幸运分得一套二居室新房。他回忆:"老房子七八户共用一个公厕,冬天排队洗漱是常事。新房不仅有了独立卫生间,面积还从12平米增至45平米,当时激动得睡不着觉。"
但命运开了个玩笑。1992年4月24日,于师傅一家迁出老房子后,却被告知产权证已被冒名办理,房屋还因诈骗案被查封。"就像自己养了34年的孩子,突然被说成别人的。"于师傅至今难以接受。
转眼15年过去,诈骗案件结案,房屋被认定为"赃物"返还给动迁单位。但于师傅不知情,一直未办理产权证。后来动迁单位人去楼空,他彻底陷入迷茫。
2024年春天,于师傅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代理自己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王金海律师代理于师傅找到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大连市城市管理局,请求协助于师傅办理产权登记。三十多年来,两家单位的领导先后换了好几茬,当年的动迁材料一时也找不到,但两家单位的现领导坚持“新官理旧帐”的原则,不回避问题、不推诿,安排专人对于师傅的材料进行梳理,重新测绘,并依照当年动迁时的政策,2025年10月份为于师傅办理了一张房屋承租证,然后再协助于师傅通过“房改房”手续,在今年二月初成功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全国普法工作先进个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表示,根据《拆迁安置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由此可见,只有将安置的新房产权证办理在被安置人名下,才视为征收补偿完毕。因拆迁安置发生纠纷的,如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于师傅选择委托律师通过行政手段解决自己的拆迁安置问题,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大连市政府相关部门不回避、不推诿,积极践行"新官理旧账"原则,终于在于师傅被安置34年后,为其办理了产权登记。这场跨越三十余年的拆迁安置马拉松,终以圆满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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