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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的田律师。你提到的这部分内容出自《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这一章讲的是“出席法庭”。简单来说,这就是检察官上战场的环节。前面几章讲的是检察官在办公室里看卷宗、提审犯人、审查证据(后台工作),这一章讲的就是检察官穿着检察服,走到法院这个“前台”,代表国家把坏人送上法庭审判的全过程。
这就好比做菜,前面是买菜、洗菜、切菜(侦查、审查起诉),这一章就是把菜端上桌、接受大家品尝(法庭审理)。
下面田律师用大白话,一条一条给你拆解一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核心:出庭前的准备和基本原则)
田律师大白话总结:
这一节讲的是检察官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和基本规矩。主要就是说,检察院派谁去出庭是有讲究的(必须是检察官,书记员只能帮忙),而且去之前必须把案子摸透,准备好怎么问、怎么辩。如果案子比较复杂,还可以开个“庭前会议”先把程序性问题解决了。
逐条解读:
- 第三百九十条(出庭任务和人员):大白话: 检察官要去法院支持公诉,也就是去告人。去的人必须是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只能帮忙,不能单独去。书记员去负责记笔录。
- 第三百九十一条(改变管辖):大白话: 如果检察院起诉后,法院说这案子不归我管,换了地方法院审,那检察院也得跟着换人审,还得重新算审查时间。
- 第三百九十二条(出庭准备):大白话: 开庭前,检察官得把案子再捋一遍,准备好怎么问被告、怎么出示证据、怎么跟律师辩论,还得准备好应对突发情况。
- 第三百九十三条(庭前审查):大白话: 如果法院或者被告人在开庭前说证据是非法取得的,检察官得先审查一下。如果之前查过没问题,就通知大家;如果有新线索,就得让公安或监察机关说明情况。
- 第三百九十四条(庭前会议):大白话: 如果法院觉得有必要,或者检察院建议,可以开个庭前会议。检察官可以去参加,主要是解决一些程序问题,比如回避、证人名单等,避免开庭时扯皮。
- 第三百九十五条(庭前会议内容):大白话: 在庭前会议上,检察官可以跟律师交换意见,了解对方有什么证据,解决一些非实质性的程序问题,为正式开庭做准备。
- 第三百九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大白话: 如果在庭前会议上,被告人说证据是非法取得的,检察院得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说明。如果真有问题,得去调查核实。
- 第三百九十七条(案卷移送和取回):大白话: 检察院把案卷送到法院后,开庭时如果需要出示证据,可以申请把案卷拿回来用。但是辩护律师如果要看案卷,检察院还得允许人家看。
- 第三百九十八条(出庭任务):大白话: 开庭时,检察官要干这些活:宣读起诉书(指控犯罪)、讯问被告、询问证人、出示证据、发表公诉意见(说理)、维护诉讼权利、监督程序是否合法。
- 第三百九十九条(举证质证):大白话: 出示证据要有重点。关键证据要一个个举证,没争议的可以简单说。证据多的话可以分组举证。如果有视频证据,可以当庭播放。
- 第四百条(讯问询问内容):大白话: 讯问被告人和证人,要围绕这几个核心:他是谁?罪是不是他干的?怎么干的?有没有从轻或加重的情节?有没有不该追究责任的情况?
- 第四百零一条(免证事实):大白话: 有些事实不用举证,比如大家都知道的常识、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自然规律等。
- 第四百零二条(讯问方式):大白话: 讯问被告人和证人,不能搞诱导性发问(比如“你是不是在某年某月某日偷了东西?”这种暗示)。如果律师诱导发问,检察官可以要求法官制止。
- 第四百零三条(被告人供述):大白话: 如果被告人在庭上说的话跟以前在公安、检察院说的话一样,或者不一样但不影响定罪量刑,那就不需要读笔录了。如果庭上翻供(改口),检察官可以读笔录,也可以拿其他证据来证明他以前说的才是真的。
- 第四百零四条(证人鉴定人出庭):大白话: 如果对证人证言或鉴定意见有异议,检察官可以申请法院让证人或鉴定人出庭。如果鉴定人不出庭,法院可以不采纳他的鉴定。必要时,检察官还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出庭来反驳鉴定意见。
- 第四百零五条(证人不出庭):大白话: 如果证人经法院通知不来,检察官得当庭读他的证言笔录。如果这个证人必须到庭,检察官可以建议法院强制他到庭。
- 第四百零六条(询问证人):大白话: 询问证人要按顺序来,可以让他先说,也可以直接问。提问要针对有疑问的地方,要简洁清楚。如果证人说假话,要通过发问揭穿他。
- 第四百零七条(保护证人):大白话: 如果证人怕报复,检察官可以建议法院采取保护措施(比如变声、不露脸)。或者建议法院在庭外核实证据。
- 第四百零八条(宣读笔录):大白话: 对于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如果证人没到庭,检察官应当当庭宣读。
- 第四百零九条(出示物证书证):大白话: 出示物证最好出示原物,原物不好搬或已经还给被害人了,可以出示照片。出示书证最好出示原件,实在不行可以出示复印件。出示时要说明这东西是啥,怎么来的。
- 第四百一十条(证据合法性证明):大白话: 如果被告人说口供是被刑讯逼供搞出来的,检察官得拿出证据来证明公安没有打人(比如体检记录、讯问录像、入所体检证明等)。如果当庭证明不了,可以建议休庭去调查。
- 第四百一十一条(法院调查):大白话: 如果检察官证明了,但法院还是有疑问,检察官可以建议休庭,让法院自己去调查核实。
- 第四百一十二条(程序事实):大白话: 如果对诉讼程序有没有违法有争议(比如有没有超期),检察官要出示诉讼文书、笔录来证明。
- 第四百一十三条(调查人员出庭):大白话: 如果对搜查、扣押等笔录有争议,检察官可以建议法院通知办案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 第四百一十四条(法院调取证据):大白话: 如果法院觉得证据有问题,向检察院调取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检察院要在3天内移交。没有的话也要说明情况。
- 第四百一十五条(法院调查活动):大白话: 如果法院休庭去勘验、检查、鉴定,检察院要监督有没有违法行为,有违法行为要提纠正意见。
- 第四百一十六条(法院自行调查):大白话: 如果法院自己去调查了证据,必须拿到庭上让检察官和律师质证,不能私下采纳。
- 第四百一十七条(发表意见):大白话: 在法庭上,检察官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跟律师辩论。如果被害人律师的意见跟检察官不一致,检察官要认真听,但坚持自己的意见。
- 第四百一十八条(量刑建议):大白话: 检察官要在发表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如果是认罪认罚案件,法院觉得量刑建议不合适,或者律师有异议,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 第四百一十九条(认罪认罚简化):大白话: 认罪认罚的案件,如果是普通程序,检察官可以建议简化调查和辩论程序。
- 第四百二十条(建议延期审理):大白话: 如果开庭时发现证据不够、漏罪了、需要新证据、或者律师出示了新证据需要核实,检察官可以建议法院延期审理。
- 第四百二十一条(延期审理次数):大白话: 延期审理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每次不能超过一个月。
- 第四百二十二条(补充侦查):大白话: 延期审理期间,检察院可以自己侦查,也可以让公安补充侦查,还可以让法院调取证据。
- 第四百二十三条(变更追加起诉):大白话: 如果发现被告人的身份、罪名、事实跟起诉书不一样,或者漏罪了,检察院可以变更起诉或者追加起诉。
- 第四百二十四条(撤回起诉):大白话: 如果发现被告人根本没犯罪、不是他干的、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了,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撤回后,如果没有新证据,就不能再起诉了。
- 第四百二十五条(法院建议):大白话: 如果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检察院要审查。不同意的话,可以要求法院直接判决。
- 第四百二十六条(书面提出):大白话: 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必须在判决前书面告诉法院。
- 第四百二十七条(出庭笔录):大白话: 书记员要把开庭的情况记下来,检察官和书记员要签字。
- 第四百二十八条(移交案卷):大白话: 开庭结束后,检察院要把拿走的案卷还给法院。如果当庭没还,休庭后3天内必须还。
- 第四百二十九条(涉案财物):大白话: 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作为证据的要随案移送,冻结的钱要移送证明文件,不移送的要移交清单。
(核心:简单案子快速办)
田律师大白话总结:
这一节讲的是“简易程序”。如果案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也认罪,还同意用简易程序,那就可以走“绿色通道”。这时候检察官虽然也要出庭,但程序可以简化,不用念那么长的起诉书,也不用反复讯问和举证,主打一个“快”字。
逐条解读:
- 第四百三十条(建议适用):大白话: 对于基层法院管的案子,如果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也同意,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用简易程序。
- 第四百三十一条(不得适用):大白话: 但如果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精神病人的,或者案子影响很大的,或者共同犯罪里有人不认罪的,就不能用简易程序。
- 第四百三十二条(审查):大白话: 检察院在审查时,要问被告人是不是真的同意用简易程序,有没有告诉他后果。
- 第四百三十三条(派员出庭):大白话: 用简易程序,检察院也必须派人出庭。
- 第四百三十四条(出庭工作):大白话: 开庭时,确认被告人收到起诉书且没异议后,可以简化宣读起诉书,可以不讯问被告人,也可以不举证(因为没争议)。
- 第四百三十五条(建议转普通):大白话: 如果开庭时发现案子其实不适合简易程序(比如事实不清了),检察官要建议法院转回普通程序。
- 第四百三十六条(转程序准备):大白话: 转回普通程序后,如果检察官需要准备,可以建议法院延期审理。
(核心:更简单的案子,极速办)
田律师大白话总结:
这一节讲的是“速裁程序”,比简易程序还快。适用于可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同意的案子。这个程序的特点是“极简”,检察院建议用这个程序,起诉书可以写得很简单,开庭时基本就是走个过场,不进行辩论,主打一个“效率”。
逐条解读:
- 第四百三十七条(建议适用):大白话: 对于基层法院管的案子,如果可能判三年以下,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同意,检察院可以建议用速裁程序。
- 第四百三十八条(不得适用):大白话: 但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精神病人的,或者案子影响很大的,或者共同犯罪里有人有异议的,就不能用速裁程序。
- 第四百三十九条(建议权):大白话: 公安机关、律师或者检察院自己觉得符合条件,都可以建议用速裁程序。
- 第四百四十条(起诉书简化):大白话: 建议用速裁程序,起诉书可以简化,重点写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就行。
- 第四百四十一条(派员出庭):大白话: 用速裁程序,检察院也必须派人出庭。
- 第四百四十二条(出庭工作):大白话: 开庭时,可以简单宣读起诉书,一般不用讯问被告人。
- 第四百四十三条(建议转程序):大白话: 如果发现不适合速裁了(比如被告人翻供了),要建议转为普通或简易程序。
- 第四百四十四条(转程序准备):大白话: 转程序后,如果需要准备,可以建议延期审理。
这三节内容构成了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的完整形态,逻辑非常清晰,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来分级处理的:
- 第一节(一般规定/普通程序)是“基础款”:适用于所有案件,是标准的法庭审理流程。逻辑:程序最严格,对抗性最强,检察官需要做最充分的准备,进行完整的法庭调查和辩论。
- 第二节(简易程序)是“轻量版”: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逻辑:因为被告人认罪且没争议,所以省去了繁琐的举证质证环节,简化法庭调查和辩论,目的是提高效率,但检察官还是要出庭。
- 第三节(速裁程序)是“极速版”:适用于可能判刑较轻(三年以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简单案件。逻辑:这是最高效率的程序。检察院的起诉书可以简化,开庭时基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一般不再讯问被告人,直接听取意见和判决。
总结逻辑链:
普通程序(全面对抗) -> 简易程序(认罪简化) -> 速裁程序(认罪认罚极速)。
这体现了法律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的智慧:复杂的案子要查清楚,简单的案子要快点办,既不放过坏人,也不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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