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柳琛琛
近日,据辽宁日报报道,辽宁省住建厅驻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王某某,窗口接件时对送钱的当天转办,不送钱的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故意刁难,8年收取好处费1614万元。此事引发社会关注。
报道披露,针对辽宁省住建系统破坏营商环境问题反映强烈的情况,2025年10月21日至2026年1月16日,省委巡视组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开展的专项巡视,同步联动全省对市、县(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党组织开展专项巡察。该专项巡视巡察发现问题5573个、问题线索1310件,受理主动投案90人,留置122人。上述一事在专项巡视巡察过程中被发现,并被列为被发现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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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截图(局部)(来源:北国网)
对于王某某的行为,2月8日,广东哲清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俊哲表示,王某某的身份是省住建厅派驻政务大厅的工作人员,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根据报道,王某某利用受理、转办审批材料的职务便利,明确表现出“送钱当天办、不送钱就刁难”的行为模式,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构成受贿罪。马俊哲认为,只要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即使是非正式在编人员,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本案中,即便王某某并非正式在编人员,仍涉嫌犯受贿罪。另外,根据披露信息,王某某收取好处费的时间长达8年,由此,难以将其解释为“临时工作人员”。
马俊哲向记者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贪污或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即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而王某某在8年间收取好处费高达1614万元,远超这一标准。马俊哲介绍,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法律,满足死刑的条件。但是最终如何判决,应由法院综合具体案情而定。”马俊哲表示。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同样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涉嫌受贿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付建还表示,如果王某某违法所得的1614万元赃款已被挥霍,法院或将判决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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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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