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
小冯与大刘是某中学初中三年级学生,某次课间休息时,班内小杨等男同学围坐在一起掰手腕,小冯、大刘也参与其中。小冯应大刘邀请进行比试时,手腕受伤并晕倒在地,随即被送往医院。
经诊断,小冯左肱骨干骨折,之后进行了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小冯家长与大刘家长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对抗性强,且存在手臂骨折、肌肉损伤的可能,属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事发时,小冯、大刘均年满15周岁,对掰手腕活动潜在的危险具有认知和预见的能力。小冯在面对大刘邀约时自愿迎战,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自甘风险情形下如认定构成侵权,则需进一步证明大刘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庭审中,小冯关于事发过程的陈述前后不一,其申请的证人——同学小杨也拒绝出庭作证,加之掰手腕本身即存在受伤的风险,因此无法证实大刘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冯的全部诉讼请求。
“自甘风险”规则适用范围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可包括具有对抗性的竞赛活动,冒险类活动以及文化娱乐活动等。比如学生爱玩的斗膝、掰手腕、拔河等常见体育活动,排球、羽毛球、乒乓球等竞技类活动,极速赛车、拳击、散打等高风险对抗性体育项目,探险、登山、极限运动等较高风险的冒险运动。
“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存在以下限度:一是受害人是自愿参加;二是适用范围仅限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三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仅限于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四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不得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本案中,小冯是自愿参加掰手腕活动,也无证据证明大刘对小冯的损害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法官提醒
“自甘风险”条款的立法本意是在文体活动中合理界定参与人的责任边界,既不让正常参与活动的行为动辄得咎,也鼓励大众在知情和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参加。校园中掰手腕等自发的游戏活动,有助于缓解学习压力,增强体质,培养勇于挑战的品格。家长如因个别意外事件而过度担忧、排斥此类活动,无异于因噎废食,不利于学生身心全面发展。
但强调自甘风险并非对校园安全责任的免除,学校应对此进行正面引导与规范,进一步强化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正确认识潜在风险,掌握自我保护技能。也应注意:如果在文体活动中参与者抱着故意心态或者出现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就不属于出于竞技比赛或娱乐心态参与,便要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FM93交通之声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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