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东西无人认领是应该归公还是应该归捡到人?
文/肥猪满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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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先说出处啊,我不是瞎说,来源杭州日报,编辑审核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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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的时候唱的儿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他交给敬茶叔叔手里边。叔叔拿着钱,对我把头点,叔叔再见。
我简单那说啊,最近几天,韩国京畿道义王市萨佩山隧道内有人捡到一枚重达100钱的金手镯,这个100钱是375克,您就别较真,媒体就这么报道的,我估计不是中国的钱儿,中国的钱儿不是老用于中药吗?说狗宝几钱儿,柴胡几钱儿对吧?
话说这人捡到的这个金手镯,按目前的市场价,价值9000万韩元,换算成人民币大概是43.5万。我本人算了一下,按这个价算金价是1160块钱每克。因此说这个重量和价格都没毛病,对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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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手镯的这个人也是,也交给敬茶叔叔了。叔叔把这枚手镯放在遗失物全国登记中心,通过系统对比,无人认领。也就是说丢的人没上网没报案,我假设丢的人如果上网报案,那就对上了,说白了和配型似的,就配上了。
也就是说到目前,手镯还在寻找失主,目前还没找到。
到这儿,巨大到区别就出来了。根据韩国法律,遗失物自从井方受理以后,如果6个月无人认领,井方就会通知这个捡手镯的人,此手镯就是你的了。而不会说交公了,没了,你无权查验,你无权知道在哪儿,不会的,人家井方不要,人家也不替你处理,6个月无人认领,谁捡的归谁,这是韩国法律。
我为此,特意查了一下我们法律,《民法典》啊,我也找到出处了,我给大家读一下,大家自己去理解。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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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于是你还得给他保管,弄坏了你还得赔。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里没题感谢费啊,而是必须维护的费用。
接着说,还有不少呢。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这句话的意思是比如说你的狗丢了,你说谁找到你给人家5000块钱,这钱你得给。我记得2021年王思聪坐私人飞机他的狗王可可丢了他找过狗,悬赏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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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看,还有。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就是你捡了狗你想眯起来,你不给人家,结果最终被揪出,你和人家要钱,这个不可以,不给你感谢费。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最后一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而不是归捡到人。我不过多的渲染啊,你就看一样不一样,您就看哪个好哪个差点意思?您就看6个月或者1年后归谁所有这个社会才更能风清气正对吧?
OK就到这,感谢大家!
08-02-2026肥猪满圈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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