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国(泰安泰山)网站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泰山综行执处字(2026)YQ-0001号
泰安枫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
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2026年1月14日,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达泰山区嘉和瑞轩项目施工工地,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正有一辆挖掘机在进行土石方作业。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现场执法过程进行拍照、全程录像取证;
3.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月3日,泰安市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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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用中国(泰安泰山)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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