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
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我县持续开展烟花爆竹领域
“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
目前有关部门已严厉查处一批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燃放烟花爆竹等典型案例。
一、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案例一
2026年1月6日,周某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316件烟花爆竹,且将其存放在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普通住宅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违法人员周某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6年1月28日,民警在谢河镇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2家小卖部在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普通住宅中非法存储83件烟花爆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违法人员杜某某、宋某某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
案例三
2026年1月6日,南部县公安局联合成都高速交警十二大队查获殷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内满载896件烟花爆竹,殷某某在接受检查时无法提供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6年1月12日,黎某某将从遂宁购买的107件烟花爆竹途径南部县运往苍溪县销售,民警在建兴镇例行检查时发现黎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6年1月29日晚,卢某某驾车违规运输220件烟花爆竹在南部县大桥镇被民警查获,卢某某无法提供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已对其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三、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案例六
2026年1月12日,陈某某生日当天在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禁放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其行为已构成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陈某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下一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城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将持续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查处涉烟花爆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 |云上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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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南部县本地微信公众号《大南部网》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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