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亲友相聚、举杯畅饮的热闹场景渐多。团圆时刻的欢声笑语固然珍贵,但千万别让“杯中酒”变成“心头愁”。
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以近期审结的5起危险驾驶案警示公众:醉驾没有“隐身符”,法律底线碰不得,平安过节才是真团圆。
案例一:小区里炫技
2025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许,张某酒后驾车回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某小区。
为寻求刺激,张某在小区内部道路上驾车漂移,发出的巨大噪声把熟睡的居民吵醒,居民立刻拨打了举报电话。
民警赶到后,当场拦住还在驾车漂移的张某。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张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有话
小区内部道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绝非法外之地。驾驶人在居民区醉驾炫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生活秩序,同样构成犯罪。
案例二:心存侥幸无证驾驶
2000年出生的白某大学毕业后自主创业。2025年6月的一天凌晨,他与朋友聚会并饮酒后,自认夜深路僻,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返回住处,途中被民警查获。经检测,白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22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标准。法院综合其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的严重情节及认罪认罚态度,依法判处其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法官有话
无证驾驶是违法“高压线”,醉酒驾驶是犯罪“红线”,两者叠加,社会危害性倍增。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资格,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三:酒后偷开他人车
2025年9月的一天,熊某在单位聚餐饮酒后,经过一辆未锁车门的车辆,一时糊涂擅自开动,沿着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某路段缓慢行驶约百米后,车主发现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熊某抓获。
经鉴定,熊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71mg/100ml,属醉酒驾驶。到案后,熊某如实供述违法事实。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判处其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法官有话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不以行驶距离长短为标准。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便距离很短,也威胁到公共安全,构成犯罪。
案例四:醉驾遇查慌不择路
王某是一名个体经营者,2025年6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他参加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轻型栏板货车在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某路段行驶。到达一路口附近时,王某看到前方有民警检查,慌乱之下加速,结果撞上其他车辆,致该车辆驾驶人轻伤二级。
经检测,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具有逃避检查、造成事故且致人轻伤等多重从重情节,依法判处其拘役1个月15日,并处罚金40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法官有话
醉酒驾驶本已涉罪,闯卡逃逸、肇事伤人更是错上加错,对于此类情节恶劣者,法律必将从严惩处。
案例五:酒未醒就驾车上高速
朱某是新疆某公司职员,2025年10月的一天晚上,他在五家渠市与朋友畅饮后,自认为睡一觉就没事了,便于次日5时许驾车驶入高速公路。最终,在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某高架桥入口被民警查处。经检测,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12mg/100ml,属醉酒驾驶。鉴于朱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从重情节,以及坦白、认罪认罚表现,法院判处其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法官有话
隔夜酒绝非“免责牌”。酒精代谢因人而异,不能以睡眠时间长短简单判断。高速公路车速快、车流密集,醉酒驾驶极易导致恶性事故,属于法定从重情节。
来源:新疆法治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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