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一纸冷冰冰的解聘通知,任何员工的愤怒与无助都能感同身受。
可当杨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近7万元赔偿时,法院的判决却令人大跌眼镜:公司合法,员工败诉!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职场博弈与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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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时间线
- 2020年8月,杨某与眉山龙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全日制用工),试用期6个月,岗位职员。
- 2023年10月,杨某与龙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全日制用工),合同期3年,岗位职员。
- 2024年9月,龙某公司向杨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公司业务调整,双方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多次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现公司通知:《劳动合同》于2024年9月11日解除。
- 随后,杨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 2024年10月,劳动仲裁委出具《收件证明》,载明:因法定时限已届满,案件不予受理。
- 劳动仲裁不成后,杨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1.确认龙某公司及眉山龙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赔偿杨某68779.66元;2.判令龙某公司、眉山龙某公司向杨某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2631.12元;3.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龙某公司和眉山龙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3908.31元及一个月工资7535.18元。
- 杨某不服,随即上诉。
-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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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为什么公司“业务调整”单方解聘员工竟不违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先行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成的,方可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查明,近年来,房地产行业整体持续下行,房地产公司据此取消相关岗位确属经营自主权范畴,且履行了双方协商程序。因此,解聘行为被认定为合法解除,公司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N倍月工资)及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而非杨某主张的违法解除赔偿金(2N倍月工资)。最终,其68779.66元的赔偿金诉求,仅获支持33908.31元补偿金加7535.18元代通知金,缩水近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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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关联公司“共同用工”,责任如何界定?
另一个核心争议点,是眉山龙某公司的责任承担。
虽然与杨某直接签订2023年合同的是龙某公司,但法院基于两公司关联关系及对杨某形成的“共同用工”的事实,判定二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这警示用人单位,关联公司间人员混同、交叉用工,可能带来共同的法律责任,规范用工管理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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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仲裁“期限届满”不受理,诉讼时效红线不可越!
杨某在仲裁阶段因“期限届满”未被受理,直接转向诉讼,虽未影响本案实体审理,却敲响了警钟。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通常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劳动者务必密切关注时效,及时主张权利,避免程序障碍导致维权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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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律师寄语:胜败背后的职场启示
本案虽以员工两审败诉告终,却非简单的“资方胜利”。它清晰勾勒出合法解聘的边界: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不能任性,必须证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真实性及协商程序的完整性。
对劳动者而言,理解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区别(合法解除付补偿N,违法解除付赔偿2N),是理性维权的基础。同时,年休假工资等常规权益主张(本案中杨某此项诉求未获支持,或因证据或时效问题),也需及时、规范地提出。
总之,在职场风雨中,知己知彼,方能守住权益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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