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恋人”,这笔钱能要回来吗?近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法院明确表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获赠方需全额返还。
2025年7月,1990年出生的周某在棋牌室结识了1972年出生的王某伟。王某伟自称已经离异,并随后与周某确立了恋爱关系。为了表达“诚意”,同年8月20日,王某伟支付25012元为周某购买了一只黄金手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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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然而,没过几天,王某伟的妻子翟某清便通过电话找到了周某。此时周某才得知,王某伟并未离婚,两人仅是分居。随后,妻子翟某清将周某起诉至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称购买金镯子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其返还款项。
庭审中,周某辩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她并不知道王某伟用夫妻共同财产买了金镯子,王某伟的不道德行为也给自己造成了名誉损失。她认为,王某伟也应该承担返还翟某清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也就是金镯子一半的份额12506元。
庭审上,王某伟则表示:“我不承担,那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媳妇要我就往回要,我支持我媳妇。”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伟与翟某清系夫妻关系,王某伟与周某存在婚外恋情,王某伟于2025年8月20日给周某购买了一只黄金手镯,价格25012元。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王某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周某财物,两人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翟某清有权要求周某返还。
同时,周某在庭审中称“镯子已经丢了”,故翟某清要求返还黄金手镯25012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锦州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因违反忠实义务(如重婚、同居等目的)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上诉人周某对被上诉人王某伟为其购买金手镯的事实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周某与王某伟的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应而无效并无不当。周某在不愿意返还手镯原物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按购买时价格返还对价的判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周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26年1月13日,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须限期返还25012元,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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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截图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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