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0日,我在网上曝光了《天津高法你院在判后变更法官审判组织是否合法》的报道,文中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作出(2024)津民申1360号民事裁定书的24天后,又作出变更法官的(2024)津民申13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行为提出质疑,因为这是一种极其罕见且有着重大程序争议也不被法律允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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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传票是审理程序的正式启动,而判决则是法院对审理的终结。在判决生效的24天后更换判决书中的署名法官,表明了原判决书中的署名法官未参与本案的实际审理,那么该案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又在哪里?为什么在判决书中署名的法官未参与审理,而所谓参与了审理的法官又未在判决书中署名?对于这种实属罕见的司法奇谈,为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长达220天后仍装聋作哑一声不吭,这难道就是你们作为地方高级法院的枉法态度和办案作风吗?你们就是在如此地监督和纠正冤假错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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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由得使我想起了我于近日连续给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曝光的《天津高法的一份伪造鉴定导致一起20年错案》、《天津高法一份无法执行的午夜传票》和《天津高法对你院发出的午夜传票该否给个说法》,这些报道均已被推上《百度热搜》,但却都未见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有何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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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又说回来咱们接着谈本案,既然是判后又变更了法官,不仅说明了原判的审判组织不合法,也说明了在更换新的法官后依法本应当按照新的合议庭成员重新审判,而原来已被换掉法官的判决也本应无效,可已经过去七个多月了,为何还未见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通知?为何有那么多的当事人被逼向赴京的上访之路,对此不得不说,从天津高法个别法官的办案水平和作风已让我们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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