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重大创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奠定了其作为强化司法监督、维护公共利益关键举措的政治基石。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并明确要求“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2025年10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了“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为公益诉讼制度向民生领域拓展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引。这一拓展,不仅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法治实践,更是国家治理体系回应新经济形态挑战、系统性保障社会核心利益的必然选择,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适应性与前瞻性。
一、将劳动者权益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的法理基础
将劳动者权益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因其具有内在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这一属性超越了传统私权纠纷范畴,构成了检察公权力介入的正当性基础。
传统法律框架下,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利常被置于劳动合同关系之中,视为典型的个体私益。然而,现代劳动法的发展与国家干预的深化表明,劳动者权益体系中具有“公益”属性。其一,涉及内容为基准,具有公共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规定的最低工资、最高工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等劳动基准,并非纯粹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而是国家为维护劳动力再生产、保障社会基本公平、防范系统性社会风险而设定的公共秩序条款,保护这些基准,就是保护一种社会性的、基础性的法益,可称之为“劳动公益”。其二,侵害后果的扩散性。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系统性、规模化侵害,其危害不仅及于个体劳动者,更会破坏健康的劳动力市场竞争生态,损害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加剧社会不公,其负面影响具有显著的社会扩散性。当侵权具有普遍性和模式化特征时,其所损害的法益便从个体私益之和,质变为关涉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检察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以诉讼方式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其与“劳动公益”保护具有高度的制度契合性。首先,在功能上具有补位性。当行政机关对普遍性侵权监管不力,或个体劳动者因力量悬殊、举证困难而难以维权时,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公权力主动介入的渠道,弥补了行政监管与私力救济可能存在的“双重失灵”。其次,在效果上具有系统性与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不局限于个案的金钱赔偿,更侧重于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或诉讼请求,督促纠正违法的制度性、机制性问题,能够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源头治理效果。最后,在机制上具有协同性。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程序,能够有效串联并激活行政监管、司法审判与社会监督,推动形成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治理合力,构建“法律监督﹢行政履职﹢司法保障”的立体防护体系。
二、将劳动者权益纳入检察公益诉讼的现实需求
当前,劳动领域矛盾纠纷多发,传统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难以应对系统性、群体性侵权问题。以“一裁两审”为核心的私益诉讼模式本质上是个案化、事后性的救济,劳动者在自身权利受损后被动启动程序,即使获得胜诉,其效力也仅限于个案,对于不特定多数劳动者的系统性侵害,这种分散的诉讼模式效率低下且无法实现根源治理。同时,行政监管体系的能力与手段也相对滞后,传统劳动监察以线下、固定场所的用工为主要对象,在面对线上化、跨区域、高度灵活的新就业形态时,存在监管缝隙与执法困难。再者,以工会和集体协商为核心的社会救济机制作用有限;劳动者组织化程度低、工作场所虚拟化,导致传统集体协商机制难以有效建立和运行。当私力救济、行政监管与社会协商均乏力时,便形成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治理真空”,亟需一种具备主动性、系统性的公权力机制予以填补。
新业态劳动者人数不断增长,但其权益保障却面临传统法律框架难以覆盖的困境。据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调查报告,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首要问题是法律关系认定困难,灵活多元的用工模式使得传统的劳动关系难以适用,尽管有政策性指导意见提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导致大量劳动者在请求认定工伤、主张社会保险等权益时陷入困境。其次是劳动基准与社会保障的覆盖不足,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最低工资等强制性劳动基准在新业态中难以有效落地与监管。平台通过算法设定不合理规则,变相迫使劳动者超时工作,不仅侵害其健康权,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同时,法律保障体系本身也存在碎片化与滞后性,现有规范多以政策指导意见为主,无法为劳动者提供清晰、稳定、强有力的权利预期与保护屏障。
即便劳动者有意寻求救济,在维权实践中也面临一系列难以克服的障碍,致使违法行为成本低、维权成功比例低。一是法律意识薄弱与举证能力不足,许多劳动者对复杂劳动法律关系的理解有限,证据保存意识薄弱;而证明加班事实、算法规则缺陷等关键事实的核心证据,往往由相对强势的用人单位单方控制,形成“证据壁垒”,劳动者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下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二是维权成本高与周期长,“一裁两审”程序复杂,时间与经济成本对于劳动者而言难以承受,漫长的过程迫使许多人选择放弃维权。三是议价能力不对等,劳动者缺乏有效的制衡与协商能力,通常只能被动接受格式合同条款。
这些困境并非个别现象,而是对不特定多数劳动者基础性权益的普遍侵害,已超越个体私益范畴,具备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鉴于此,将劳动者权益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正是应对传统救济机制失灵、破解新业态劳动者困境与个体维权障碍的关键举措。检察公益诉讼凭借其特有的主动性、监督性与系统性优势,能够通过行使调查核实权破解“证据壁垒”,通过一案办理推动行业性规则纠偏,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治理效能,从而对侵害不特定多数劳动者权益、破坏劳动力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有效司法干预与源头治理,完善劳动者权益法治保障体系。
三、将劳动者权益纳入检察公益诉讼的路径构建
构建劳动者权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需以清晰的边界、审慎的程序和协同的机制,确保制度行稳致远、精准发力。
框定受案范围。必须严格限定于侵害“劳动公益”的行为,避免介入普通劳动争议。重点应包括:1.涉及劳动基准的违法行为,如用人单位(包括平台)普遍性、强制性实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严重违反工时规定、缺乏基本劳动安全防护等,危及劳动者基本生存与健康的行为。2.涉及平等就业与反歧视的领域,如在招聘、报酬、晋升等方面基于性别、年龄、地域等实施的系统性歧视行为。3.涉及特定脆弱群体重大权益的领域,如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劳动者等特殊保护权益的行为。新就业形态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算法歧视、利用优势地位制定极度不公平的格式条款等,是上述类型的典型表现。
规定行使程序的顺位。检察机关应恪守“补充监督”的定位,在程序上,坚持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民事公益诉讼为辅。对于有明确监管部门的领域,必须首先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只有行政机关经督促仍不依法履职,致使公益持续受损的,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应作为更后位的选择,主要适用于无明确监管部门,或虽有部门但监管职责在法律上存在重大争议,且侵害行为直接、严重损害不特定多数劳动者重大权益的情形。
完善协同机制。一是强化调查核实权,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有权要求平台企业、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规章制度、算法逻辑、数据记录等,必要时可借助技术审计手段。二是深化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不就案办案,而是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性、区域性、制度性风险,向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提出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推动系统性整改。三是构建常态化协同机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工会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专业支持与联动执法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检察监督、政府负责、社会协同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大格局。
将劳动者权益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是从法理必然到实践必要的制度演进。它根植于劳动者权益内在的公共属性,呼应了国家治理现代化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作为当前最突出、最复杂的焦点议题,为这一制度的落地提供了关键的突破口。通过明确公益边界、恪守谦抑原则、完善协同机制,检察公益诉讼必将成为守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柄法治利器,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新征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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