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着20年合法经营历史的北京建新化工原料公司(下称“北京建新”)陷入生存危机。其承租20年的经营场所——北京市宣武区骡马市大街14号房产,在2019年租赁合同到期后,被产权方北京金座投资管理公司(下称“金座公司”)单方面终止使用权。北京建新认为,该场所是1999年国企改制时上级部门批复明确的经营载体,使用权应随企业存续而存在,金座公司的行为违背改制政策与历史约定,直接导致企业面临倒闭、职工权益无依的困境。
1997年,北京市上级部门及相关部门陆续出台国有小企业改制政策,为企业转型提供明确指引。1999年,作为国有企业的北京建新响应政策号召,启动股份合作制改造。经相关责任公司评估与宣武区国资局确认,北京建新当时资产总值236万余元,负债113万余元,资产净值1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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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文件 图一 (当事方提供)
按照“买瓤租壳”的改制模式,北京建新职工出资133368元,买断了除房屋、土地外的全部国有资产;而案涉经营场所由原上级主管单位宣武百货经营公司收回,北京建新以承租形式继续使用。1999年7月13日,北京市宣武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具文件正式批复,明确北京建新改制后注册地址为宣武区骡马市大街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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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请示 图二 (当事方提供)
2000年1月1日,北京建新与原宣武百货经营公司相关主体签订租赁合同,后续该主体经区上级部门组建转型为金座公司,双方持续履行租赁协议。20年间,北京建新恪守合同约定合法经营,无任何违约记录,不仅兑现了“多创利税、增加职工收入”的改制承诺,还承担着17名退休人员医疗费、11名内退人员及2名长病人员安置的社会责任。
2019年,案涉租赁合同到期,金座公司突然提出终止北京建新对该经营场所的使用权。其理由是,金座公司已转制为非公企业,不再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租赁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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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协议 图三 (当事人提供)
这一决定让北京建新措手不及。北京建新负责人表示,1999年的改制批复是行政机关基于政策作出的合法有效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明确将该场所定为改制后经营地址,实质是改制配套的保障性安排,而非普通短期商业租赁。“‘买瓤租壳’是当年改制的核心前提,职工足额履行了买断资产、承担历史人员安置成本的义务,如今金座公司单方面‘夺壳’,让我们‘买瓤无壳’,经营基础彻底崩塌。” 北京建新进一步指出,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终止协议需双方同意”,金座公司单方面终止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同时,依据相关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后北京建新继续使用场所且金座公司无异议,原合同应转为不定期租赁,金座公司即便要解除合同,也应提前合理期限通知,而非直接终止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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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请示 图四 (当事人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金座公司作为原主管单位转型后的主体,依法继承了“收回房屋、土地资产”的权利,却拒绝继承“保障北京建新改制后经营条件”的核心义务,被指存在“只享权利、不担责任”的选择性继承问题。
此次纠纷对北京建新而言,经营场所被强制收回且无替代载体,20年积累的经营基础毁于一旦,企业已濒临倒闭。对职工而言,包括17名退休、11名内退、2名长病人员及在职职工在内的数十人,持股权益受损,在职职工就业与分红保障中断,陷入群体性权益危机。
区上级部门1999年的改制批复执行出现断层,“放活小企业”的承诺落空,不仅损害了信任,也破坏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市场契约精神。
目前,北京建新已多次向金座公司提出诉求,请求继续履行租赁协议,直至北京建新自身终止经营。北京建新认为,案涉租赁源于改制政策安排,并非自由商业缔约。金座公司混淆租赁性质,逃避历史保障义务的行为,既违反相关条例规定,也违背了当年的政策精神与历史契约。
截至目前,双方仍未就租赁事宜达成一致。希望相关部门能介入调解,督促金座公司履行历史义务,让改制政策的承诺落到实处,保障合理权益。
事件后续进展,媒体持续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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