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
实务中,商业银行常将其享有的债权(尤其是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如普通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以盘活资产、化解不良贷款。
那么,非金融机构受让商业银行债权后,能否变更自己为执行人?
最高院在《陕西九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神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非金融机构受让商业银行债权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以作为受让债权主体并变更执行人。
本案争议焦点为:关于美环亿速公司作为受让债权主体问题。
本案所执行的债权为公证文书确定的债权,后经历了两次转让。第一次为原债权人将案涉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第二次为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美环亿速公司。
被执行人九州公司、神州公司申诉提出金融债权转让的受让对象存在一定限制,美环亿速公司受让债权适用法律错误。其主要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
经审查,该批复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于2001年针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商业银行将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是否妥当的请示》做出的,主要内容为因放贷收息为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利,故由贷款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金融机构之间转让。
在当时对于行业管理及避免变相由非金融机构行使特许权具有积极的意义,但该批复并非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美环亿速公司依法受让已经确定的案涉债权不违反禁止性规定。
非金融机构可变更为执行人的3个必备条件:
1. 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无禁止性情形。
首先,商业银行转让债权需符合自身内部流程(如经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及监管要求,可通过拍卖、竞标等公开方式,也可在符合条件时采用协议转让方式,无需绝对公开,但需透明操作、防范风险;
其次,债权本身合法有效(无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或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
最后,转让合同合法,非金融机构受让债权不存在法律禁止情形(如受让目的违法、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需注意,法律未禁止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非金融机构具备受让主体资格。
2. 已依法通知债务人,保障其知情权。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无法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通知方式可采用邮寄、电话、登报等合理方式,其中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通过省级以上公开发行报刊登报通知,确保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事实及新债权人信息。
3. 提交完整的变更申请材料,符合法院要求。
一是债权转让合同(证明债权转让关系);二是原债权人(商业银行)出具的书面认可文件,确认债权已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同意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三是债权转让通知凭证(如邮寄回执、登报公告、债务人确认函等),佐证已履行通知义务。
周军律师提醒,非金融机构受让商业银行债权后,可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