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即“工伤与侵权竞合”)时,如何获得赔偿的问题,综合各地规定和案例,主要规则如下:
核心原则:有限双重赔偿(或称“部分兼得、部分补充”)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通常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同时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并非所有项目都能获得双重赔偿,主要遵循 “医疗费用不重复,其他项目可兼得或就高补差” 的原则。
具体处理方式可归纳为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赔偿项目处理规则
不得重复赔偿的项目(实际支出费用):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等。
处理方式:这些属于实际发生的费用,遵循民事侵权赔偿的“填平原则”,不能获得双重赔偿。通常采取 “就高原则” 或 “补充差额” 方式处理。即,劳动者已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的,在工伤保险待遇中相应扣除;若侵权赔偿低于工伤保险标准,由工伤保险补足差额;反之亦然。
可以兼得或分别赔偿的项目: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与 残疾赔偿金(侵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与 死亡赔偿金(侵权)
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与 误工费(侵权)
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与 被扶养人生活费(侵权)
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专属)
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权专属)
处理方式:这些项目属于不同法律制度的赔偿,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和功能(工伤保险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侵权赔偿具有私法填补和惩罚性质),通常认为可以 同时主张 或 分别获得。尤其是涉及身体、健康、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损失,司法实践倾向支持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
二、不同投保情况下的处理路径
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劳动者可分别主张权利。
对于医疗费等实际支出费用,由侵权第三人赔偿,工伤保险基金不予重复支付或仅补足差额(如上海、江苏、广东等地规定)。
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误工费等,劳动者在获得侵权赔偿后,仍可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主张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工伤保险基金在支付待遇后,可就其支付的医疗费等实际费用向侵权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从侵权第三人处获得的赔偿,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付责任。具体处理同样遵循上述项目划分规则,即医疗费等实际费用不重复赔偿,其他项目可以兼得或补足。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可就其支付的医疗费等实际费用向侵权第三人追偿。
三、各地主要实践模式汇总
上海模式:采用 “项目划分,部分兼得、部分就高补差”。明确列出重复项目(适用就高原则)、兼得项目、专属项目。劳动者在侵权案件中已就重复项目按就高原则获赔的,工伤案件中不再支持。
广东、江苏、浙江等地模式:“有限双赔”。明确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实际费用不得重复享有,但其他项目(如伤残补助金与残疾赔偿金)可以兼得或分别主张。特别是停工留薪期工资,明确规定即使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中的误工费,用人单位仍应支付(江苏纪要明确)。
重庆模式:早期规定为 “总额补差”(第三人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的补足差额),但近年倾向于支持除医疗费外的 “兼得”。
四川模式:区分是否参保。未参保的,采取 “部分补充”,即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侵权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等七项实际费用。
河南、河北、安徽等地:多规定实际发生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等)不重复赔偿,其他损失可以兼得或补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这为各地实践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四、对企业用工合规的建议
依法参保是根本: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是分散企业工伤风险的核心手段。即使发生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大部分待遇将由基金支付。
事故后积极处理:发生工伤事故后,无论是否涉及第三人,都应在法定期限内(30日内)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避免因超期导致赔偿责任完全由企业承担。
谨慎签订赔偿协议:与工伤员工协商赔偿时,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免除法定责任。在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签订的低额赔偿协议,可能因“显失公平”被撤销(如广东江门案例)。
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保:为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险等商业保险,属于员工福利,理赔款不能抵扣企业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雇主责任险理赔款除外,因其属于责任险,赔款支付给企业)。
注意特殊用工形态的责任:在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经营等情形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方、被挂靠方可能被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拟制劳动关系),且不以存在直接劳动关系为前提。
积极行使追偿权:在承担了应由侵权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后,企业或工伤保险基金应依法向侵权第三人进行追偿。
总结
对于“工伤与侵权竞合”的赔偿问题,全国范围内虽在细节处理上略有差异,但总体遵循 “医疗费用等实际支出不重复,其他项目可分别主张或兼得” 的原则。对企业而言,最关键的合规措施是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并在事故发生后依法定程序妥善处理,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风险。 当发生具体案件时,需结合所在地的最新司法指导意见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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