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地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各市(地)团委,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黑龙江省进一步鼓励支持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
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员会
2026年2月2日
黑龙江省进一步鼓励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创业推进计划的要求,加力实施“创响龙江”行动,面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优化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环境,加快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发展+”“职业技能+”“民生需求+”等创业模式,聚力营造以创业集聚产业、以产业承载就业的良好生态,制定政策措施如下。
一、强化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一)加大创业专项资金保障力度。设立黑龙江省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方向清、潜力大、带动能力强、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和创业街区建设、创业服务、创业活动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鼓励市、县结合实际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将创业担保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由400万元提高至600万元。鼓励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或先收后返担保费,省级财政按0.5%担保费标准予以补贴。鼓励经办银行对贷款到期后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给予无还本续贷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结合实际扩大贴息支持范围、贷款利率上限和贴息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超过国家规定额度部分贴息以及超出国家规定支持范围、贷款利率上限或贴息比例的贷款所需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多元化创业融资渠道。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重点创业群体开发多样化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提供低成本、灵活的融资支持。用好龙江天使投资基金、省创业投资基金,引导撬动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创业能力培育
(四)精准开展创业培训。做优“马兰花”创业培训品牌,建强师资队伍,迭代课程体系,构建“需求调研+课程开发+培训实施+创业扶持”闭环体系,每年开展创业培训1万人次以上,按规定给予每人最高2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挖掘平台经济、小店经济、新职业孕育创业和吸纳就业潜力,加大对农村电商、跨境电商等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中有创业需求人员的创业培训,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手工作坊等小规模实体经济。〔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创业实践锻炼。实施青年创业者培育行动,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到创业孵化载体中的成长期或成熟期企业以及校友企业等实践锻炼,开发募集有创业经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辅助类岗位,组织青年参与经营管理实践。推广“创业训练营”模式,综合运用案例分享、经验交流、沙盘模拟、入企实践等方式,增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应对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创业补贴标准。将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不低于10000元、不低于5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具体标准由各市(地)人社、财政部门确定。〔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创业服务保障
(七)建设专业化创业指导团队。市(地)、县(市、区)级人社部门从政府部门业务骨干、大中专院校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创业投资人等群体中遴选创业指导专家,建立创业导师库,完善预约服务和集中服务机制,为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和实践性指导服务。组建省级骨干创业导师服务团,开展走基层、边境行等活动。实施省级创业指导工作室建设项目,每个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评审程序、实施期限、资金使用范围等参照《黑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扩大创业孵化载体服务供给。依托各类资源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学院(基地)、返乡创业园、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服务载体,动态建立重点创业孵化载体目录。支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创业孵化载体加强自身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各地依托目录内创业孵化载体设立创业陪跑空间,搭建创业者与创业资源方对接交流平台,提供办公场地、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创业孵化等赋能服务。鼓励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载体,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提供给重点群体创业。在目录内择优征集遴选一批基础设施好、服务质量高、孵化企业规模大、带动效应强的创业孵化载体,按档次分类给予每个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从黑龙江省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布局产创融合创业街区。支持各地依托一条或多条街道建设一批产业特色显著、青年创业者集聚、新业态消费场景丰富的创业街区。创业街区设有固定的创业服务场所(可依托政府创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驿站)等设立,也可委托或单独设立),配备运营和创业指导专家团队,为街区内市场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导师帮扶、培训赋能等“一站式”创业服务。遴选一批创业街区,按档次分类给予每个40万元、60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从黑龙江省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构建“创响龙江”品牌赛事矩阵。鼓励“赛展演会”融合模式,举办“创赢未来”2026创业大赛黑龙江省赛、黑龙江省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黑龙江省赛区赛、“创客中国”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省农村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创业赛事,构建“创响龙江”品牌活动矩阵。对代表我省在国家人社部、科技部、工信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团中央作为第一举办单位举办的创新创业赛事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市场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所需资金从黑龙江省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支持各地加大参赛项目后续跟踪服务,对获奖项目优先扶持,推动以赛促创。〔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把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内容,细化实化各项举措,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惠企利民。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以上政策措施与现行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遇有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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