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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淮北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1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淮北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加快构筑新质生产力,全面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质量奖是市内质量领域的最高荣誉,包括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纳入综合评比表彰项目。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4个、提名奖授奖每次不超过3个,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六条市政府质量奖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作为评选标准。
第七条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成员由市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管理)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行业技术专家和高等院校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家、教授等组成。主要职责:
(一)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指导和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
(三)审议市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提出市政府质量奖拟奖励名单并提请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评选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市政府质量奖具体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制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建专家库,对拟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开展培训和指导;
(四)组织成立专家工作组或委托具备资质的评审机构,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完善评审程序。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培育、推荐、宣传、推广等政府质量奖相关工作。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市内外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获奖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市政府质量奖评选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选委员会审议提出候选名单、市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拟奖励名单、拟奖励名单公示和市政府审定等程序。
第十三条在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前,评审办应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部门网站公布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评审办。
第十五条评审办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市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
第十六条评审办按照评选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单位进行材料书面评审,获得600分(总分10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评审。
第十七条评审办按照评选标准对通过材料书面评审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单位现场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报单位均未能达到600分,该奖项空缺。
第十八条评审办根据现场评审报告,按评审得分排序,取得分超过600分的前7位(不足7家的按得分超过600分的实际申报单位数),提出市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选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市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励名单,由评审办通过市级主要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第二十条公示通过的拟奖励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给予奖励,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获奖单位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获奖企业政策支持,带动全市各行业走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优先推荐参评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
第二十五条鼓励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单位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省政府、国家质量管理荣誉。
鼓励获奖单位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单位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评审办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八条进入市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单位,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工作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作出评价,并及时反馈评审办。
第二十九条申报单位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三十条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取消其5年内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牌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建议其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获奖单位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奖牌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审办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信息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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