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意识的建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从“找领导找关系找熟人”,过渡到通过撰函向自媒体平台投诉这一法律手段,解决文章侵权问题。
但对于不少企业而言,建立意识与拥有能力之间,尚有巨大鸿沟。
今天,两家金融企业,分别因“无脑投诉”,被自媒体亮出投诉记录,并发文羞辱,酿成二次舆情。
今天中午发生的一起,实在让人扼腕。
今天中午,将此事撰文曝光的某自媒体,文章大标题就是《XXXX居然投诉半月谈评论侵犯商誉,作者已经笑晕在厕所,他们不知道半月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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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自媒体说的确实没错。
《半月谈》是中共中央宣传部委托新华通讯社主办的重要党刊,刊物主要以政论、评述评论性报道对国内发展大势、社会现象、重大问题等进行评析引导。
虽然企业投诉的是自媒体的转载,但这事干的仍然约等于试图通过自媒体平台投诉新华社人民日报。作为企业公关部,实在不该出现这种低级错误。
今天下午,另一个因金融企业投诉引发的二次舆情的事件,也非常具有典型性。
自媒体发文称,文章中提及的处罚信息,均来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披露的信息,原文仅做了简单整理,未做加工。为了证实这一点,自媒体将原文中援引的大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处罚信息全部“原汁原味”地截图发出来了,相当于又搞了一篇。
如果情况确实如此,那么,仍然去投诉,做法确实值得商榷。首先是基本不可能成功,因为难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其次是很容易酿成二次舆情。
此外,这家金融企业还有一项操作,可谓典型的反面教材。
通过自媒体平台投诉文章,企业投诉后,自媒体虽然看不见投诉函和投诉证据,但可以看到企业写的“投诉语”。很多企业为了规避二次舆情,“投诉语”写的非常简短。但这家金融企业,直接洋洋洒洒写了一堆空洞的话,而证明材料一栏显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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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说明这家挺大的企业,真实的舆情能力很匮乏。
舆情处置本质上也是一项法律专业工作。在这里,举个更容易让多数人都能理解的比方:
根据昨天的新闻: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要求各级法院积极促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依法惩治针对企业和企业家的敲诈勒索、造谣抹黑、恶意诋毁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违法犯罪行为,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虽然最高法院领导在讲话中这么说了,但能意味着你把上述讲话直接复制粘贴到你的报案材料里,啥证据也不提交,就能将某个你看不顺眼的自媒体人抓起来判刑吗?
显然不能啊!
最高法院的这些讲话,主要是讲给下面的法院听的,是给下面的法院的“宏观指示”,各级法院需要根据这个“宏观指示”,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落实、把握。具体到个案,办案的各级法院,仍然要看事实、看证据、看法条适用,来定罪量刑啊!
否则,你想象一下:随便一个人,上派出所报案,啥证据也不拿,只写上一段“鉴于某某人,蓄意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恶意实施针对企业和企业家敲诈勒索、造谣抹黑、恶意诋毁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犯罪行为,故意破坏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所以应该把他抓起来”,然后公检法就把人抓起来判了,这个世界将是多么的可怕!
不能这样。也不会这样。
“无脑投诉”的背后,首先反映出的是企业在舆情方面的能力不足,其次是在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的“盲目听话”,领导让干,不动脑子呲溜就干,这种“响应速度”反映出的恰恰不是“专业”,而是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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