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呀,车速快了”
“糟糕,没戴头盔”
事起瞬间
有人才想起……
近日发生的一起真实事故
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

别让大意 成为路上的隐患



1月28日,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隆福乡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蒙某、田某两人驾驶的车辆在会车时发生正面碰撞,导致蒙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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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警后,都安交警迅速抵达现场进行处置。经初步调查,事故双方驾驶人排除酒驾嫌疑。
行车记录仪显示,摩托车驾驶人蒙某与小型汽车驾驶人田某在会车时,均未能遵守“减速靠右、保持安全车距”的原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蒙某骑行时未佩戴安全头盔。两车碰撞瞬间,蒙某被惯性抛起又摔落在地,头部受直接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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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安全头盔的“缺席”,蒙某颅骨骨折伤势严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事故双方驾驶行为,公安机关依法认定蒙某与田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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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再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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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嫌麻烦
别存侥幸
为自己的生命
为家人的心安
请大家务必牢记
遵守交规,谨慎驾驶
头顶有盔,安全随身
内容来源:广西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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