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意见》 相较过去的政策有哪些变化?对企业年金发展能带来哪些助力?各地应如何落实 《意见》 要求,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意见》 的出台对完善、巩固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有怎样的意义?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本报记者 崔筱彤
——访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社会战略规划室副主任、研究员关博
完善制度 提供便利
记者:您认为,与过去的企业年金政策相比,本次发布的《意见》更加强调哪些方面?
关博:《意见》聚焦制约企业年金扩面的制度性限制和改革诉求,进行了全方位、全链条的制度优化,实现企业年金参加方式更多、启动门槛更低、管理更加规范,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年金制度的普惠性和包容度。
在扩大制度范围方面,不仅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同时强调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符合企业年金建立条件的用人单位作为扩面对象。推动在工业园、产业园等园区开展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的试点,实现企业整建制参加和劳动者整体性纳入,进一步丰富了企业年金的参加和组织方式。
在降低参加门槛方面,从经济成本和实务操作成本两方面发力。通过增加供款灵活性,使负担水平因“企”而异,对各类型行业企业的包容性明显增强。同时,简化设立程序,鼓励发展集合年金计划,更加适应经济组织灵活化、内部管理扁平化、行政事务外包化等企业治理变化趋势,回应并解决了企业年金组织成本高等问题。
扩大覆盖 灵活参与
记者:《意见》提出“拓宽覆盖范围”,您认为目前哪类企业是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的重点攻坚对象?下一步应如何发力?
关博: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应聚焦两类用人单位发力。
一是加强专精特新企业扩面。各类专精特新企业,特别是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带动性的“小巨人”企业,经营业绩质量好、创新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对人才的培养和支持也更加重视。推动相关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能更加充分发挥企业年金激励人才的作用,对企业发展和行业就业质量提升形成良性反哺。为此,要用好年金集合计划这一政策性工具,探索推行简易程序,为更多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创造条件。
二是推动社会组织纳入。《意见》将社会组织纳入了年金参加范围,截至2025年3季度末,我国拥有各类社会团体37.9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46.4万家,在吸纳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企业年金向社会组织扩面,不仅拓展了企业年金的有效覆盖范围,也可以实现多支柱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公平覆盖,确保各类劳动者福利权益均等。在实施中,要充分考虑社会组织与企业单位在单位规模、内部管理、财务审计等方面的差异性,因地制宜确定建立程序,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和职工的参加路径,为企业年金制度实现单位“全覆盖”和人群“广覆盖”创造条件。
记者:《意见》鼓励“灵活选择缴费比例”和“自主选择建立方式”,这对企业和职工意味着什么?会带来哪些影响?
关博:经济成本的可负担性和年金建立与实施的便利性是企业和职工在建立企业年金方面的重要关切。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年金制度采用定比供款的方式,由于筹资标准高、刚性强,会带来用工成本的明显增加,超过了不少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导致企业年金覆盖的企业和职工占比不高。
《意见》明确提出灵活选择缴费比例,使用人单位和职工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职工收入状况,按照宜高则高、宜低则低的方式确定供款水平,既降低了企业年金的实际参加成本,也尊重了企业的自主性,使企业年金能够兼顾不同类型行业企业的负担能力。在增强制度包容性的过程中,推动企业年金向中小微企业和中等收入行业扩面,实现制度广覆盖。
《意见》同时明确了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建立方式,为内部治理结构相对简单、管理层级扁平的中小微企业参加企业年金提供了便利。
这两项政策共同降低了企业年金的启动门槛和建立条件,也减轻了企业年金运行过程中的成本投入压力,既为更多企业参加企业年金提供了可能,也确保已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能够更加持续、稳定地运行。
长线增值 安全第一
记者:《意见》提出“深入开展宣传引导”。您觉得目前还应该从哪些方面加强宣传,从而提升企业、职工对企业年金的认识,提高参与积极性?
关博:一是推动用人单位清晰认识到企业年金制度的多元意义。从国际经验看,推动企业建立年金既是面向职工的福利安排,也是重要的人力资源管理工具,可在提升职工养老保障水平的同时,增强职工对用人单位的认同度和归属感,稳固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联系。特别是企业年金具有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特点,有利于形成职工长期从业、稳定就业的长效激励,进而带动提升用人单位的整体人力效能和经营水平。
二是推动职工更加充分地认识到企业年金的长期保障价值。年金账户为个人所有,用人单位匹配缴费、投资的保值增值,都为职工个人带来“真金白银”的财富积累和老年经济保障能力的提升,在优化终身收入安排、应对长寿风险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
记者:《意见》提到“推动基金安全规范运营”,各地在落实过程中应如何把握?
关博:一是要坚持安全底线。年金基金是职工的“养老钱”,应统筹发展与安全,做到规范投资运营。虽然目前企业年金设立的条件有所放宽,设立的成本也明显降低,但在运行和管理过程中绝对不能“降档”。要持续加大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力度,引导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强化合规意识,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和信息披露义务,坚持审慎投资,注重运营风险管控,通过专业化市场管理努力实现年金收益稳健增长和职工养老保障水平的稳步提升。
二是突出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导向。企业年金是职工全职业周期收入的积累,具有长期资本特征。要建立起与投资周期相匹配的考核机制,避免陷入短期功利主义压力,导致资金配置注重短期收益,难以实现长期增值和对市场风险的有效熨平。同时,充分体现“长钱长投”的价值投资理念,优先注重配置优质资产,为年金资产提供长期稳定的潜在增值空间,也为劳动者提供更加稳健的老年经济支持。
助力三支柱发展更均衡
记者:《意见》的出台对未来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与巩固具有怎样的意义?
关博:实现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巩固,既要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的“应保尽保”,也要推动第二、第三支柱广泛覆盖,实现三支柱在保障能力和保障范围的相对均衡发展。《意见》聚焦企业年金覆盖范围、建立条件、负担成本等关键问题,进一步提升企业年金制度的包容性,既降低了用人单位、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成本投入,且简化了参加的程序和方式,为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加快扩面创造了便利条件。伴随着企业年金成为越来越多劳动者的重要补充性老年经济收入来源,这一趋势将为实现养老保险多支柱更加均衡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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