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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一方擅自抵押引发的抵押权效力争议频发,核心围绕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展开。《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确了善意取得制度,适配于抵押权等物权。对于此种情形,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肖静律师结合法律条文及裁判规则,整理了夫妻房产擅自抵押的效力认定与权利救济要点,供大家参考。
无权处分认定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单方抵押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需结合房产归属与处分权限判断,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物权编规制。
1、夫妻共有房产的处分规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无特别约定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同共有财产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单方擅自抵押未获事后追认的,构成无权处分。
2、登记公示的有限效力,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但不能单独作为权属唯一依据。第三人不能仅以登记在一方名下为由,推定其享有完整处分权,仍需审慎核查房产真实归属及处分权限。
善意取得与权利救济
无权处分情形下,抵押权能否设立取决于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标准存在差异,直接影响善意认定结果。
1、善意取得的法定要件,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完成抵押登记。其中,“善意”指第三人对无权处分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
2、金融机构的更高注意义务,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相较于一般债权人,需尽到更严格的审查义务。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应核查抵押物权属、借款人婚姻状况及处分权限,未核实导致过错的,不构成善意。
3、原权利人的权利救济,若抵押权未成立,共有人可主张抵押行为无效,维护房产权益;若构成善意取得,共有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向无权处分一方主张损害赔偿。
结语:
综上,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有房产的,未经共有人同意且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抵押权无效。建议第三人交易时核查权属及处分权限,共有人发现权益受损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防范权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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