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
操作指南来咯~
名录更新工作要求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各地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筛选条件研究确定名录,于3月底前确定和公布。列入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名录存续期间若出现不符合筛选条件的情形,应在确定下一年度名录时予以调整。
01
类别划分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指依照《办法》确定的,具体包括“水、地下水、大气、噪声、土壤以及环境风险重点”六个大类。
![]()
同一企业事业单位
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02
职责分工
![]()
03
确定流程
![]()
04
相关建议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各地要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切忌“一刀切”,将所有企业纳入名录管理,同时也要避免“应纳未纳”的现象发生。
充分征求意见
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初步确定后,可在媒体上征求群众意见并进一步完善。名录正式确定后,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需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自行监测、清洁生产审核、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环境风险防控等义务,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严格监管。企业被纳入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后,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对接企业,提供业务指导,协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规范公开信息
涉密单位按照相关保密要求管理,可不列入名录。若列入,相关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05
筛选条件查询
扫描二维码查询《办法》
文章来源:四川生态环境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