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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灵武法院成功调解原告某母婴产品公司与被告银川市某母婴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告未经授权多次擅自使用含有原告注册商标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在补偿性赔偿基础上,承担2倍惩罚性赔偿。
案情简介
2021年被告曾被原告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2022年6月20日,法院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24年被告明知在门店经营中应当对该品牌字样予以避让的情况下,又开始继续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标识,擅自将该注册商标标识,用于店铺招牌、微信名片、企业名称、百度地图、购物袋等处宣传使用,原告某母婴产品公司认为被告严重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遂将其诉至灵武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母婴产品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店铺及部分装潢上标注的品牌字样与案涉注册商标视觉上无差别,属于相同商标,且商品类别落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告行为已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原告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侵权性质、原告商标声誉等因素,酌定补偿性赔偿1万元。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曾因同类侵权被行政处罚,与原告达成和解后仍继续使用其商标,属于“因侵权被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法院以5000元补偿性赔偿为基数,确定2倍惩罚性赔偿1万元,另酌情支持原告部分维权合理开支,最终经调解双方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法官说法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核心在于严厉打击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通过提高侵权成本,充分发挥法律的惩罚与威慑作用,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侵害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需满足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两个核心要件,其中“屡罚屡犯”“和解后再侵权”均是法院认定故意和情节严重的重要情形。一旦构成惩罚性赔偿,侵权人将在补偿性赔偿基础上,承担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面临更严厉的经济制裁。
母婴用品等生活类商品与消费者人身安全密切相关,销售、使用侵犯他人商标权商品的行为,既侵害知识产权,也伤害群众的知情权。法官提醒,经营者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勿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法院将始终坚持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惩侵权行为。权利人亦可积极运用法律手段,通过诉讼、投诉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第一条 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本解释所称故意,包括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
第三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第四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
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前款所称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
来源 | 灵武法院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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