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马安妮)朱某入职时,与网店老板娘韩某约定工作内容为居家打理多家网店;被辞退时,却被告知,因老板娘韩某与其丈夫孟某只为一家网店注册了营业执照,且注册时间是在朱某入职之后,故需将减半后的月薪作为赔偿标准。日前,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案涉网店经营者孟某、韩某共同向朱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4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300元。
2023年3月,朱某入职某网店居家客服岗,与网店老板娘韩某口头约定月薪4000元,同时需接受在线打卡和管理。彼时,韩某与孟某共同经营的网店尚未办理营业执照。同年8月,孟某注册了“某家居店”个体工商户。此后,朱某的工作内容、管理方式和月薪未变,但发薪人有时是韩某,有时则是孟某。
2025年3月,朱某被辞退,随后申请劳动仲裁。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朱某与某家居店在2023年8月至2025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孟某不服,诉至法院。
孟某认为,最初是由妻子韩某个人雇佣朱某,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即便后来自己注册了网店营业执照,朱某也只有“一半”算是已注册网店里的人,因为她还兼顾了其他未注册营业执照的网店工作,故赔偿金应按月薪2000元的标准计算。
朱某表示,入职时双方约定工作内容为同时管理多家网店,且并未约定每家网店的工作分别对应多少工资。此外,自己在职期间均在同一个工作群内听从管理。
该案经由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尽管案涉某网店的营业执照注册时间晚于用工开始时间,但孟某和韩某作为夫妻,共同对朱某进行了长期且稳定的管理、考勤和报酬支付。这种实质上的、连续的用工管理,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随用工主体的明确而自然转化,不能因经营者办证时间的早晚而影响劳动者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4000元月薪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报酬。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将业务分布于多家网店,属于其内部经营安排,相关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得将内部的经营复杂性视作降低劳动者法定待遇的理由。同时,劳动者没有义务、也无从区分自身劳动究竟对应哪个具体的经营实体。
最终,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孟某、韩某共同向朱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4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300元。
来源:工人日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