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的邢先生到乐山夹江某杨牛肉面馆付了10元的面钱,吃了两碗牛肉面,由于第二次续面起争执,收取了店主的510元赔偿(其中10元退面线)!小编想问一下,辽宁的邢先生有权收510元吗?
根据夹江联合调查组的《致网民朋友的一封信》的内容,该涉事面馆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小编查了一下面馆违反此规定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最高5000元罚款的处罚。但从头到尾没有赔偿的条款啊!算10元是违法所得,那也是管理部门收啊!那赔偿的500元呢?馆主还将面临最高5000元罚款!
退一步讲,这500元算是面馆业主自愿给的,也是要求辽宁邢先生不要曝光吧!现在辽宁邢先生未履行约定义务(如删视频、不传播等),面馆业主是否可以主张辽宁邢先生的违约责任?要求其按约定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已付款项。
关心此事的朋友们,你们有什么想法请在评论区文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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