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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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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让人看不懂的交通事故赔偿案。
据新民晚报2月4日报道,上海七旬夫妇驾驶三无“老头乐”闯红灯与正常驾驶轿车相撞,车祸致老两口多处骨折,遂向轿车司机索赔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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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按照责任划分比例核算,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共35万元(沈大妈21万元+黄大爷14万元);李小姐所属公司赔偿沈大妈、黄大爷律师费各3000元,合计6000元。李小姐个人因系职务行为,未承担任何赔付责任。被告方合计赔付36万元。
看了这则报道,总有一种法向不法低头的感觉。因为,事故非常明确,两位老人不仅驾驶的是“三无”老头乐,还闯红灯,而轿车驾驶员是正常行驶,凭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什么叫在红绿灯处要放慢速度,为什么要放慢速度,难道红绿灯是为了给违章违法者开绿灯吗?
如果严格守法者都要承担责任,违法者都能获得利益,违法者还怎么可能够守法呢?法律不是用来同情违法者、安慰违法者的,而是用于约束公民行为,让每位公民都能够自觉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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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的交通事故数量远多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就是因为在执法上总是对违法违章者过度宽容,让违法违章者能够在交通违法中获得不同程度的利益。而对守法者很严,守法者付出利益代价。
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守法者能够活动的空间越来越小,违法者能够获利的空间越来越大,最终,那些对法律没有敬畏者,也就永远不会遵纪守法。
相反,如果在执法过程中,不管什么原因,只要违法,所造成的后果,都必须违法者承担,公民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就能增强,法治意识也会大大增强,就会自觉遵守法律,红绿灯的威力就会越来越大,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就会越来越少。
此件案件,虽然驾驶员本人没有承担多少经济赔偿责任,主要由保险公司承担。那也不对,保险公司也不是冤大头。驾驶“三无”老头乐且闯红灯者,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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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告诉我们,生命优先。生命优先的前提是守法。只有守法,生命优先才有意义和价值,也才能真正体现生命优先。因为,懂得生命优先,就会自觉守法。不懂得守法的好处,就不懂得生命优先。
只有每个人都自觉守法了,生命优先的原则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譬如某处不能游泳,且都有警示,也有人劝阻,但是,有的人就是要强行游泳,结果,出现事故,当如何体现生命优先?很显然,是违法者自己选择死亡,而不是有关方面没有体现生命优先。
在交通问题上,也是如此。生命优先必须体现在每位公民都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都能不闯红灯,不无证驾驶,不超载超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发生交通事故,就要体现生命优先。如果一方违法违章,一方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发生的交通事故,就必须违法违章者承担全部责任,这也是生命优先的体现。
这也提醒有关方面,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能否站在更好维护公民生命安全的角度出发,用严格执法来增强公民的守法自觉性。所谓的事故面前照顾“弱势”,最终的后果,会让“弱势”者不断地用生命去检验违法违章的效果,会让更多人付出生命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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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现行的交通法规必须修改与调整,要强化守法的重要,要给违法者更大的教训,让公民真正对法律有敬畏之心,都能够自觉地守法,成为守法公民。守法者有过,绝对不是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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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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