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亟待加强!在有关退役军人优待证使用的探讨中,河南网友金土地认为:对那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的留言,必须加以甄别。
他以笔者的系列短评为例,指出:你在文中给他讲法律法规,他在留言时,跟你讲情分说本分;你在文中和他谈政策优待,他在留言时,对你说优待不等于免费。
你在文中给他讲奉献青春、保家卫国,他在留言时,跟你大谈当兵就是应尽的义务,并嚷着没有人强迫你,是你自己争着去的,更有甚者大呼:各行各业,谁没奉献过青春!
总之,人人都认为你是应该的,然而真到现实之中,如果想让这些唱反调的为了人人,想也别想……
看过金土地的留言之后,笔者的脑海之中突然跃出一句颇富哲理的名言——思想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矮子!
这也许是“那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的速描,转念一想,似乎又不尽全面,索性搜出一个较为妥贴的词儿——“杠精”,算是对另类观点的回应。
其实,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的陈述再清晰不过了,只是在具体的探讨之中,有些人忽视了其作为法律存在的重要一环。
该条款明确无误地定义了“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只不过“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在具体的探讨之中,大家争议较大的在于优待是否等同于免费,以及“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这两点。
笔者以为,前者已经有包括江苏等诸多省市的优待经验在先,且深受持证者欢迎,完全可以准确界定这一概念,即免费是优待的应有之义。
当然,在具体的落地环节,各地完全可以因地制宜,量入为出。但是,如果怱视了优待的属性,或根本不进行优待,那么则与法律的初衷相悖。尤其是在倡导依法治国的环境下,这种不作为的现象,应当加以纠正。
对于后者,首先应该承认地域差域已经存在,并将长期存在的事实。在这样一种客观现实面前,是让“同证不同权”的现象长期放大,还是切实以法律为依据“见贤思齐”,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对待退役军人优待证的优待政策,要全国统一,不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浙江网友天生我材必有用表示:没有军人的守护,谈何安居立业。
有的城市对持有退役军人优待证的本市户籍与外市户籍区别对待,难道持证者不都是曾经保家卫国、守彊护土的老兵?
一张小小的退役军人优待证看似不起眼,实际上已经成为持证者检验各地尽职履职、依法施政的试金石。
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以为“优待”在法律上的具体涵义是一个“框架性概念”,即它是一项法定权益,具有强制性和义务性。
其核心是体现对退役军人的尊崇和保障,必须是一种优于普通标准的积极待遇。
其具体形式和标准,是法律授权各地在综合考虑本地实际情况后,在“比例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制定“具体办法”来填充和明确。
因此,网友呼吁“全国统一标准”的根源,就在于希望通过上位法的细化或司法解释,来限缩“优待”这个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模糊空间。
并藉此减少地方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从而确保退役军人保障法的立法精神,能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公平的落实。
这正体现了从“有法可依”走向“良法善治”的法治深化过程。
因此,为切实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严肃性与国家公信力,建议:适时出台全国统一的退役军人优待证使用实施细则,建立政策执行情况的地方评估与督导机制。
通过强化制度供给、完善“投资于人”的财政保障,从根本上提升退役军人优待证的社会效益与尊崇成色,使之成为增强全民国防教育、凝聚强国强军共识的生动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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