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岁末,职场人最大的“玄学”莫过于年终奖。
有人拿着厚厚的红包欢天喜地,有人看着空空的账户满腹牢骚。朋友圈里,关于“年终奖缩水”、“该发不发”的吐槽屡见不鲜。
年终奖究竟是老板随心所欲的“恩赐”,还是劳动者应得的“报酬”?这事儿到底谁说了算?
近日,《人民法院报》披露了三起典型判例,彻底讲透了年终奖背后的法律逻辑。每一个职场人和HR,都该花几分钟读完这篇“避坑指南”。
一、 羊毛出在羊身上?“预留工资”变奖金行不通!
【典型案例】 置业顾问邵某入职德顺公司时,约定报酬是“底薪+销售提成”。可公司中途悄悄变了卦:每月只发提成的80%,剩下的20%中,一半当做年终奖考核,一半等房屋交付再发。
邵某离职后讨要这笔钱,公司硬气回怼:“当年签约率没达标,年终奖不予发放!”
【法院深度解析】
法院的眼睛是雪亮的:这所谓的“年终奖”,本质上是邵某的劳动报酬,只是被公司预留了。
- 法律定性:如果年终奖是从员工本应得的月度提成中“拆分”出来的,它就具有了“工资”属性。
- 变更无效:公司在没有经过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改变薪酬架构,将提成变成考核奖金,这属于非法扣薪。
- 结论:公司败诉,2.7万元一分不能少。
法务提醒:分清“奖金”和“工资”。如果年终奖是工资的变相预留,老板没权利说扣就扣。二、 离职协议签了字,年终奖真的“说没就没”
【典型案例】 曹某在振胜公司干到12月15日提出离职。12月18日双方签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明确约定:结算的6万多块钱已经包含了加班工资、年终奖等全部费用,从此两清。
转年曹某看到老同事领了高额年终奖,觉得自己亏了,起诉索要。
【法院深度解析】
法院这次站在了规则这一边:成人世界,签了字就要认。
- 契约精神:曹某离职时是自愿签署协议,且无法证明存在欺诈、胁迫。
- 提前离职条款:劳动合同明确约定“12月31日前离职不发年终奖”。曹某在12月18日离职,不符合发放条件。
- 结论:协议有效,诉请驳回。
法务提醒:离职时的那份“工资结清证明”或“协议书”重逾千斤。签字前,务必确认奖金是否已算清,否则后悔药没处买。三、 发了15年的红包,惯例能抵法律吗?
【典型案例】 厨师李某在翔宇公司干了15年,每年年底老板都会发个现金大红包,成了“固定节目”。第15年年底,因为搬迁纠纷李某离职,发现这红包没了。李某觉得:发了15年,这已经是默认的惯例,公司凭啥不发?
【法院深度解析】
法院的判决很理智,但略显冷酷:情分不等同于本分。
- 法律属性:合同没写,规章制度没定,这红包就属于“自主给予的福利”,而非“法定义务”。
- 自主权:作为单方面的福利,公司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决定发不发、发多少。
- 结论:红包诉求被驳回。
法务提醒:温情往往掩盖了规则的模糊。如果想把“惯例”变成“权利”,最好把它写进合同里。四、 避坑指南:年终奖博弈的“正确姿势”
这三起案子,折射出劳资双方在年终奖问题上的深层焦虑。破解这一局,不能靠“猜心”,得靠“规则”。
1. 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 透明化:规则写细,考核写透。到底是“经营性分红”还是“工资预留”?说清楚。
- 人性化:离职关怀不仅是情分,更是品牌。建立合理的离职员工奖金衔接机制,能有效减少诉累。
- 留证意识:别再“口头问、心里记”。offer里的承诺、薪酬变动的沟通记录、每月的提成表,都要存好。
- 关键节点:离职前的协议千万看仔细,别为了急着走而丢了应得的“辛苦钱”。
年终奖的分量,从来不只是账面上的数字,更是规则的尊严与信任的厚度。
当老板不再把年终奖当成调控成本的“橡皮泥”,当员工不再把发红包当成理所当然的“大锅饭”,职场才能真正实现双向奔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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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年终奖到账了吗?对于离职该不该发年终奖,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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