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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0年,林建国欲购买河北燕郊的一号房屋,因个人原因不便登记在自己名下,遂与外甥女张晓雯协商,由其出面购房。林建国称双方于2010年6月1日签署《借名买房协议书》,明确约定:
房屋虽登记在张晓雯名下,但实际出资人和所有权人为林建国;
所有房款、税费、贷款均由林建国承担;
张晓雯仅作为名义人,未来须配合过户或出售。
此后,林建国支付首付款13.5万余元,并以张晓雯名义办理54.2万元银行贷款,全程偿还月供,并持有购房合同、发票、还款凭证等全部原始资料。
2016年,张晓雯在未告知林建国的情况下,将一号房屋出售,售房款由其独自收取。
林建国遂起诉,请求确认《借名买房协议书》有效。
张晓雯坚决否认:
称从未签署过该协议,签字系伪造;
主张房屋系其父母出资、自己还贷;
配偶王磊亦表示对“借名”毫不知情。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林建国与张晓雯于2010年6月1日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书》有效。
法院说理
协议签名经司法鉴定真实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协议上“张晓雯”签名进行笔迹比对,确认为其本人所签,被告否认无依据。
出资与占有事实高度吻合协议内容
首付款由林建国账户支付;
贷款由林建国长期偿还;
所有购房原始票据由林建国持有十余年;
张晓雯无法合理解释上述事实。
“自行购房”说法缺乏证据支持
被告称父母出资,但未提供任何转账或取现记录;称自己还贷,却无法说明还款资金来源。
配偶不知情不影响协议效力
即使配偶未签字,只要协议真实、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且房屋已出售,不影响借名关系成立。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典型体现了“登记人反悔+否认协议”的高风险场景。成功关键在于:
第一时间申请笔迹鉴定
当对方否认签字时,必须通过司法鉴定固定证据,打破“我没签”的谎言。
构建“出资—占有—控制”完整证据链
银行流水证明付款;
票据原件证明实际控制;
长期还贷记录证明履约行为。
诚信原则是民事审判的基石,恶意否认不会被纵容。
建议借名人:协议务必当面签署+保留影像
可录像签署过程,或邀请见证人,避免日后争议。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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