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你买的房子要是烂尾了,找开发商,他大概率两手一摊说没钱;找银行,银行会拿贷款合同跟你讲,白纸黑字是你借的钱,房子烂不烂尾和他们没关系,月供一分都不能少。最后结果就是,你钱花出去了,房子没拿到手,还得欠银行一屁股债,要是断供征信还会变黑,那种绝望感,好像人生都跟着毁了。
但最近这两年,法院开始调整裁判思路,慢慢改写这个让人无奈的 “规则” 了。2026 年 1 月,西安碑林区法院就判了一起这样的案子,业主小李买的期房烂尾了,虽然已经配合开发商办了退房,但每月还得还高额房贷,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小李和开发商的购房合同、和银行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开发商不仅要退给小李 90 多万的首付款,赔偿他已经还给银行的贷款本息,还得直接向银行偿还剩余的贷款,小李不用再接着还月供了。这可不是个别案例,现在已经慢慢成为全国法院的裁判共识,核心就是把责任打回给该承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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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法院审理这类案子时,大多把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看成两码事,房子烂尾是业主和开发商的纠纷,贷款是业主和银行的债务,两条线各算各的,最后业主夹在中间,成了唯一的担责者。这种处理方式,其实变相纵容了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也让银行规避了本该承担的放贷审核风险,所有压力全压在了最弱势的购房者身上。现在的判决终于理清了这个关系,认可按揭贷款是一整套完整的商业安排:业主借钱就是为了买房,银行愿意放贷,也是基于要抵押的这套房产,而开发商既是这笔贷款的实际使用者,也是房产的提供者。要是开发商这个核心环节掉了链子,导致买房这件事彻底落空,却只让购房者承担所有后果,这本身就很不公平。
2025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把一起烂尾楼纠纷案例纳入了人民法院案例库,相当于给全国各级法院发了一份 “标准答案”。这起案例里,购房者买的房子约定 2023 年 12 月交房,结果到 2024 年起诉时,项目已经停工好几个月,根本没有复工可能,法院最终判决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开发商返还首付、已还贷款本息,剩余贷款由开发商直接还给银行。有了这个参考案例,不管你在哪个城市遭遇烂尾楼,向法院起诉时,都有了明确的司法支持。判决的逻辑很清晰:因为开发商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购房者 “钱房两空” 的情况不能再被认可,而是要尽量恢复到交易前的状态 —— 首付款要退,已经交给银行的月供本金和利息要赔,剩下的贷款包袱,直接甩回给开发商。这不仅是赔钱的问题,更是对责任归属的一次彻底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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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遭遇烂尾楼的业主来说,现在的法律维权路径很明确,但有一点必须注意,第一步绝对不能自行断供。律师也反复提醒,在没拿到法院生效判决前,擅自停止还月供,会构成贷款违约,影响个人征信,还可能被银行起诉追责。正确的做法是,先赶紧收集证据,包括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首付款和月供的付款凭证,还有能证明楼盘长期停工、交付无望的照片、政府相关文件或者开发商的公告等。然后向法院提起组合诉讼,核心诉求就是同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让开发商承担全部的退款和还款责任。
这里还有个重要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的《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如果开发商破产清算,购房者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的权利,优先于建筑工程款、抵押债权等其他大部分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这就意味着,即便开发商资不抵债,购房者拿回钱的优先级也更高,多了一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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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系列判决,正在影响整个房地产行业的运行逻辑,尤其是直接点出了商品房预售制的风险。根据数据显示,2021 年全国商品房销售中,期房占比约 87%,也就是说,大部分人买的都是还没建好的房子,要提前一两年甚至更久支付房款,承担了所有的建设风险和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这种模式在过去确实加速了住房供应,但也埋下了很多烂尾的隐患。
现在判决规则变了,开发商会更清楚,挪用预售资金、盲目扩张可能面临的法律和财务后果是致命的;同时,银行在发放开发贷款和个人按揭贷款时,也会更加审慎,因为一旦项目烂尾,银行可能需要直接向违约的开发商追讨贷款,而不是像过去那样,轻松地从购房者口袋里按月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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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开始系统性纠正这种不公时,一个更深层的问题也无法回避:我们是否还需要保留商品房预售制度?如果购房者的风险能通过法律手段有效隔离,那这套制度是否还具备继续存在的基础?还是说,这些事后的司法救济,恰恰印证了预售制本身的缺陷已经很大,大到必须依靠严厉的司法纠偏来弥补?其实现房销售,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似乎能从根源上杜绝烂尾,但这种模式会大幅提高开发商的资金门槛,可能会影响房屋供应,甚至对房价产生一定影响。这场关乎万亿资金流向、数百万家庭安危的讨论,可能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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