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证监局)
来源:山东证监局
当事人:候申,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候申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候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4年10月24日盘后,相关公司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称正在筹划以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其他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为2024年10月21日,公开于2024年10月24日盘后。
二、内幕交易情况
候申时任前述相关公司监事,为《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较多,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2024年10月23日,候申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存在联络接触。
2024年10月23日和24日,候申利用他人相关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获利471,770.76元。
候申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一是账户长期空置后突然买入。二是买入意愿强烈,态度坚决。三是资金变化、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与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四是成交金额明显放大,与平时交易习惯明显不同。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候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陈述、申辩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候申违法所得471,770.76元,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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