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上清人民法庭秉持“如我在执”理念,通过依法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做好释法析理,成功执毕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毛某合伙投资某物流公司,其后杨某向毛某和物流公司提出退股,因无法达成一致,杨某对毛某和物流公司一并提起诉讼。经法院调处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的股份由毛某收购,由毛某向杨某分期支付退伙款47万元,物流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协议生效后,毛某仅向杨某还款20万元,剩余27万元一直未予支付。催收无果后,杨某申请强制执行。受案后,因毛某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清法庭遂从物流公司银行账户内依法扣划10万元余额先行兑付申请人杨某。
为督促物流公司支付剩余执行款,承办法官多次对其法定代表人宣讲法律规定和执行政策,但其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责任。执行期间,申请人杨某提供线索,称某实业公司尚欠物流公司大额运费未给付,承办法官随即上门核实线索,确认情况属实后,依申请人杨某提出的申请,法庭依法向实业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在期限内履行物流公司到期债务17万元。依法发出通知后,承办法官对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反复释法析理,解析相关法规和利害关系,阐明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告知提出异议的方式和途径,详解其提出的法律问题。
经多轮沟通,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执行工作表示理解,并在期限内将17万元执行款全额汇至法院账户。1月26日,上清法庭依法为申请人杨某办理领款手续,本案宣告执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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