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储罐防火堤内堆放其他物料或杂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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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6344-2017)
5.8.4 储罐建筑物周围地面应没有废物、垃圾或其他无用的可燃性材料。
二、临时乙炔气瓶存放仓库未设置“严禁烟火”的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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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三、打磨作业周围有刷漆作业与油漆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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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2.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不应进 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四、车间液体管道颜色不符合规范要求、无管道流向、名称主要工艺参数识别符号。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4.1 根据管道内物质的一般性能,分为八类,并相应规定了八种基本识别色和相应的颜色标准编号及色样(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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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B类可燃液体泵房内未设置气体探测器。
【依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第4.1.3条,下列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周围应布置检测点: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罐区液氨储罐卸车接管处未设置拉断阀。 【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七)储运系统安全设施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罐区下列方面应符合GB50183、GB50160及GB50074等相关规范要求:1.防火间距;2.罐组总容、罐组布置、罐组内储罐数量及布置;3.防火堤及隔堤;4.放空或转移;5.液位报警、快速切断;6.安全附件(如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7.水封井、排水闸阀。
六、管线穿越护堤后未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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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2.7条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七、甲类仓库地上有两处物料(液体)泄漏痕迹。
【依据】《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 186 号)
第十条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企业应对设备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并建立设备定期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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