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对于在校学生而言,如果他们是以社会实践或勤工俭学为目的进行实习,由于他们并非主要依靠劳动所得的工资作为生活来源,且学籍和档案管理均在学校,因此通常被认为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这类实习被视为学习阶段的自然延伸,并不等同于就业。
所以,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一般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受《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对于应届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实习单位在明知实习生是在校学生且即将毕业的情况下,仍表示愿意接纳其成为单位的一员;同时,应届毕业生已年满16周岁,有能力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主观上也有成为实习单位成员的意愿,双方已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一致。
另一种观点则指出,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仍是在校学生身份,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定义的合格劳动者条件,实习单位也无法为其办理正式的用工手续,在组织上和经济上均无法满足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要求。不过,一旦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就具备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如果此时继续与实习单位履行实习协议,则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具体判断仍需根据个案情况,结合主体资格、双方意愿,并依据从属性标准来认定。
实习生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实习单位应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需按照实习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
高校学生顶岗实习:应保障学生获得合理报酬的权益,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
其他类型实习:除了被认定为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外,实习报酬并无强制性标准,一般由实习单位与实习生协商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实习报酬的构成、金额、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时间,通常按照双方实习协议中的约定执行,或者根据实习单位签章认可的离职结算文件等材料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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