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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当代农机)
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一系列增值税优惠政策得以延续。其中,多项直接惠及农业、农机领域的政策备受关注,为农业生产和农机行业发展注入稳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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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明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同时,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等农业生产服务同样给予免税待遇。其中,“农业机耕”被明确定义为在农业、林业、畜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作业的业务。这一规定延续了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的税收支持,有利于促进农机作业服务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公告》在“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同样免征增值税。这为土地流转后规模化、机械化生产提供了明确的税收政策依据,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型和先进农机装备的应用。
此外,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农业生产资料继续享受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免征范围包括批发和零售环节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公告》特别明确,此处的农机包含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也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有助于支持合作社统一采购生产资料,降低社员生产成本。
此次《公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后的重要衔接文件,保持了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于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多项政策精准指向农机生产、流通、作业服务等关键环节,将持续为农机行业的稳健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助力现代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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