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郑建国、王秀兰夫妇年逾六旬,育有一子郑浩。2006年,二人决定在北京购房养老,但因已退休、无稳定收入,银行不予贷款。经与儿子协商,以郑浩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按揭,实际由父母支付全部首付款及后续月供。
购房过程中:
首付款60万元由王秀兰直接刷卡支付30万元,另30万元通过其账户转入郑浩银行卡后支付;
房屋契税、印花税、保险费、律师费等1.7万余元均由父母承担;
此后五年间,每月房贷均由王秀兰存入郑浩还贷账户,或直接前往银行柜台代为还款,累计偿还本息18.8万余元;
所有购房合同、发票、还款凭证、房产证均由父母保管;
房屋交付后,郑建国夫妇一直居住其中长达十余年,儿子在外租房居住。
2016年,郑浩突然带人更换门锁,将父母物品打包寄走,并安排亲属入住。父母被迫流离失所,多次起诉维权,先后以“确权”“不当得利”“物权保护”为由提起诉讼,均因案由选择不当被驳回或撤诉。
最终,二人调整策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儿子返还购房出资及相关费用。
郑浩辩称:
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购房款系父母赠与;
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应属其个人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被告郑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建国、王秀兰借款本金872,100.43元;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虽无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但可依据出资事实另行主张债权:
第一,父母对房屋存在明确且持续的出资行为。
首付款60万元、税费1.7万余元、房贷还款25.4万余元,均有银行流水、还款凭证、刷卡记录等佐证;
总计87.2万余元的支出,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资金来源于父母。
第二,被告未能证明款项系赠与或其他法律关系。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后,被告若主张系赠与,应承担举证责任;
郑浩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亦无法说明其本人在无收入情况下如何承担购房支出。
第三,长期实际居住强化出资合理性。
父母自2006年起独居该房十余年,缴纳物业、水电、宽带等费用;
儿子长期在外租房,从未主张居住权,印证房屋实为父母养老所用。
第四,案由选择影响权利实现路径。
因缺乏借名合意的直接证据,法院未支持确权或过户请求;
但基于出资事实,将购房款性质认定为借款,符合公平原则与证据规则。
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率,法院依法自起诉状送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揭示了“借名买房失败后”的务实维权路径:
一、无协议不等于无救济,出资事实可转化为债权主张。
当借名关系难以证明时,可退而求其次,以民间借贷为由追回资金。关键在于:保留每一笔付款凭证,并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查。
二、案由选择决定成败。
当事人前两次诉讼因坚持“确权”而失败。第三次调整为“借贷”,才获得实质支持。律师介入的价值,往往体现在诉讼策略的精准调整上。
三、父母对成年子女的大额支出,未必自动视为赠与。
法院明确指出:大额购房出资不同于日常抚养,若无明确赠与意思,可推定为借贷。这一立场对保护老年人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居住事实是重要辅助证据。
十余年的持续居住,不仅证明房屋用途,也反向印证出资动机的真实性,增强法官内心确信。
建议:
即使出于亲情信任未签协议,也应做到:
所有房款从自己账户支付;
保留合同、票据原件;
如遇阻挠,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反复试错延误时机。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