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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亿理财资金,到期后仅剩44万余元。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引发关注。裁定校准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资产管理底线,直指金融机构责任边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性命题。
2018年6月,某公证处与某银行签订协议,用1.8亿元购买理财产品。产品到期后却遭遇无法兑付,仅剩44万余元。一审、二审法院均以“涉嫌犯罪、先刑后民”为由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先刑后民”原则确立于20世纪80年代,时移世易。1998年,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发现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犯罪线索时,应继续审理民事纠纷;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以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系“同一事实”作为判断标准。
此案包括大量伪造的存款利息回单、对账单,冒用的公证处会计签名等,确有个人犯罪发生。但案件中,刑事和民事并非“同一事实”:民事争议聚焦于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履行及违约情况,刑事犯罪指向的是嫌疑人冒用身份、伪造单据、划转资金的行为。二者主体不同、法律事实不同,刑事案件办理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
从更长时间维度看,理财乱象与“内鬼”控制风险在金融领域并非孤例。此前,央视新闻即报道过“男子设惊天骗局 内外勾结伪造印章诈骗银行14亿”。盈利压力下,部分金融机构合规权重低于业绩权重。内控失效不仅是管理漏洞,更是责任失守,透支的是金融信用根基。
守护金融安全,须压实金融机构“守门人”主体责任。完善内控与问责机制,杜绝制度空转。司法机关需明确刑民交叉案件边界,避免机械适用“先刑后民”,让权利救济不再被刑事程序“绑架”,正义高效实现。监管部门持续强化穿透式监管力度,对屡查屡犯、内控严重失效的机构,以高额罚款、严惩人员及行业禁入增强约束力。
金融的本质是信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先刑后民”也非金融机构履责的“挡箭牌”。金融机构“尽责”、司法公正、监管有效,筑牢信用基石,让每一份财富都能安心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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