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杜丽娟 北京报道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征管公告》”),就起征点标准判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增值税征管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自然人通常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为减轻自然人办税负担,《征管公告》明确,自今年起,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此外,考虑到自然人发生特定类型应税交易具有持续经营的特征,《征管公告》继续延续并适当优化了此前政策执行口径,明确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的,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同时,考虑到自然人流动性强,《征管公告》明确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达到起征点的,不论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还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均视为办理了申报纳税。
(编辑:吴婧 审核:朱紫云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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