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市、县级政府不能以未达成补偿协议为由怠于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即使有借款事实存在亦不能证明全面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2018)最高法行申8850号
裁判要旨
1、市、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定行政主体,即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同时负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2、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不能迟迟拖延,损害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安置的合法权益。
3、纪洪伟于2016年5月13日向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委会申请借款400万元的事实,亦不能证明浑南区政府全面履行了征收补偿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88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纪洪伟,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春娇(系纪洪伟之女),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闫占峰,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兰,该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宁,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纪洪伟因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浑南区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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