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尹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田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唐某被骗现金一万六千元,对被告人尹某某等作案使用的“金包银”首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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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图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0月某日,被告人尹某某使用张某(另案处理)提供的“金包银”首饰冒充足金黄金首饰,在被害人唐某处以抵押借款的方式骗走唐某38800元。同年11月某日,田某(另案处理)和尹某某二人找到被告人田某某寻求帮助,田某某则在芷江县城某店铺花5880元购买了一条“金包银”项链交给田某、尹某某。二人使用该“金包银”项链冒充足金项链以抵押借款的方式骗走唐某38000元。田某分得18000元,尹某某分得13500元,田某某分得6500元。四天后,张某某、李某(均另案处理)找到田某某,田某某再次花8185元购买了“金包银”项链和手镯交给张某某。张某某、李某用同样的方式骗走唐某28500元,尹某某在唐某要其帮忙鉴定时谎称该首饰合格。得手后,田某某分得11000元,张某某、李某各分得8000元,尹某某分得1500元。
2025年6月12日,尹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7月3日,田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尹某某、田某、田某某分别退还被害人唐某53800元、18000元、17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经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芷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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